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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财政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教育和文体旅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教育和文体旅局,市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文旅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我们制定了《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文旅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文化文物事业、文旅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文化文物事业、文旅产业发展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预算先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共同管理。各辖市(区)财政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教育和文体旅局)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文广旅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市文广旅局确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文广旅局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确定绩效目标;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项目评审;监督专项资金的项目执行和使用管理;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实施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辖市(区)财政局职责: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下达专项资金;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辖市区文旅行政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进行项目初审;组织本级项目实施,监督本级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本级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接受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并专款专用;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管理及专项审计等工作,主动提供财务和项目资料;对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和文物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文化旅游活动。承办或组织参加省级以上文旅活动、市级品牌文旅活动、文艺展演、文化惠民活动、群众文化活动、特色文旅活动,对外及港澳台文旅交流活动。
(二)艺术精品创作。支持优秀舞台艺术作品、优秀剧目、美术、书画、文学、群文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品的创作及展演,支持市属国有文艺院团发展。
(三)文旅公共服务。完善文旅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文旅公共服务基本保障,配置维护文旅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推动文旅公共服务数字化、信息化,购买文旅公共服务和产品,建设运维线上公共服务平台。
(四)文旅资源开发。推动文旅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旅品牌创建,支持乡村旅游、工业旅游发展,推进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建设。
(五)文旅宣传推广。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活动,推广城市文旅品牌和形象,开展广告投放、产品推介、联合营销等,拓展境内外文旅市场,支持自媒体运营,媒体宣传和舆情管理。
(六)数字文旅发展。支持数字文旅平台建设运维,优化文旅大数据采集应用,支持智慧文旅、文旅科技融合创新、技术提升案例建设,引导文旅实验室、装备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维护文旅网络安全。
(七)文旅市场培育。支持举办大型音乐节、演唱会,鼓励旅行社进行游客招徕,支持文旅产品创新开发,鼓励文旅融合新场景建设,维护文旅市场安全稳定。
(八)文旅产业发展。支持全市重点文旅项目建设,加快培育重点文旅企业、文旅新业态新产品,促进文旅消费,引导文旅消费集聚区、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等建设,推动文旅产业创新发展。
(九)文物保护利用。支持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革命文物、大遗址、博物馆陈列展示保护和修缮,文物安全防护,考古勘探发掘,文物有效利用。
(十)大剧院运营补贴。支持常州大剧院日常运行,补贴常州大剧院演出成本。
(十一)文旅人才培养。支持文旅新业态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文化拔尖人才、高层次文化人才重点培养,推进青年人才系统培训和能力提升。
(十二)其他。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具体方式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有关文件中明确。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文广旅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项目类型和分配办法;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文广旅局通过申报评审、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
市文广旅局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提出资金具体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审后,会同市文广旅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应严格按照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或随意调整预算。一经发现,涉及的专项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类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市文广旅局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常发〔2020〕11号)相关要求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科学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财政部门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突出结果导向,注重产出和效益,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旅局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和处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采取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旅局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文旅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拖延、挪用或挤占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回已下拨资金,该资金使用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辖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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