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19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5〕12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5-11-09 公开日期:2015-11-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5〕12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大病保险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市本级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自2016年度起,不再单独设置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调整后的保障范围包括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甲、乙类的医疗费用,其中住院床位费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特殊医用材料费为单价4万元以内的费用。
  未按分级诊疗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而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的50%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以下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其他不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二、调整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结合城乡居民收入变动和大病保险资金收支运行情况,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20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