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现将《常州市城市管理局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城管局
2012年9月10日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局社会化用工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依法管理,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化用工人员是指平台管理员、监督考评员和顶占机关行政附属编制的驾驶员等,均为工勤岗位。
第三条 社会化用工人员的管理按照常办发〔2008〕44号《关于规范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的意见(试行)》及配套文件执行。
第四条 社会化用工人员享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 社会化用工人员由局组织人事处、办公室、受理指挥处和监督考评处共同管理,分工协作。
组织人事处负责社会化用工人员的招录(流动)、合同签订、工资核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及继续教育等管理事项;
办公室负责顶占机关行政附属编制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受理指挥处负责平台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监督考评处负责监督考评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到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同时要关心社会化用工人员的生活和思想,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 社会化用工人员应加入单位的党团和工会组织,服从组织管理,积极参加组织活动。
第八条 有关未尽事宜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在岗和今后招录的所有社会化用工人员。
第十条 若今后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社会化用工人员的管理有新的规定,且本办法与新规定相冲突的,按市政府的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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