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局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17/2012-0002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2012]48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2012-11-16 公开日期:2012-11-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城市管理局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局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城管[2012]48号

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现将《常州市城市管理局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城管局
               2012年9月10日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局社会化用工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依法管理,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化用工人员是指平台管理员、监督考评员和顶占机关行政附属编制的驾驶员等,均为工勤岗位。
第三条  社会化用工人员的管理按照常办发〔2008〕44号《关于规范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的意见(试行)》及配套文件执行。
第四条  社会化用工人员享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  社会化用工人员由局组织人事处、办公室、受理指挥处和监督考评处共同管理,分工协作。
组织人事处负责社会化用工人员的招录(流动)、合同签订、工资核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及继续教育等管理事项;
办公室负责顶占机关行政附属编制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受理指挥处负责平台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监督考评处负责监督考评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到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同时要关心社会化用工人员的生活和思想,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  社会化用工人员应加入单位的党团和工会组织,服从组织管理,积极参加组织活动。
第八条  有关未尽事宜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在岗和今后招录的所有社会化用工人员。
第十条  若今后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社会化用工人员的管理有新的规定,且本办法与新规定相冲突的,按市政府的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