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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方案(2026—2035年)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5-0006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本机关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25〕6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25-11-25 公开日期:2025-11-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方案(2026—2035年)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方案(2026—2035年)的通知
常政发〔2025〕6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推进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方案(2026—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方案(2026—2035年)
  推进城中村改造,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防范化解城市运行隐患风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激发社会投资和消费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等精神,为规范有序、积极稳步推进全市城中村改造,现制定总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造时未经统一规划、由村民(居民)自行建造,现房屋安全隐患突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居住环境较差的居住区,统称为城中村。
  遵循片区“整体规划、联动更新”的原则,将城中村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其他建(构)筑物等一并纳入改造区域范围,并同步推进实施。
  在2024—2025年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从2026年开始,至2035年,用10年时间力争实现全市50%以上的城中村改造。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危旧住房改造,参照本方案推进,享受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
  二、改造方式
  城中村改造结合实际,采用拆除新建、拆整结合、整治提升等模式推进。
  城中村改造要破除传统思维、习惯操作,积极动员广大村民(居民)及相关产权人参与,与当地政府共同推进实施。对于拆除后需新建的,原则上采用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方式,在城中村改造区域范围内实行统规自拆自建或统规自拆统建。
  三、推进实施
  推进实施要从规划单元、改造单元、实施单元分层、交叉、融合研究,统一思想,明确方案,找准路径,凝聚合力。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要结合城市体检工作,摸清城中村基本情况,确定改造区域范围,编制城中村改造任务清单,并分年度确定改造计划。在具体推进实施时,把握以下步骤:
  (一)确定改造具体任务
  向改造区域范围内的广大村民(居民)及相关产权人,积极宣传城中村改造的目的意义、政策及参与方式,本着自愿参与、按规出资的原则,由改造意愿的村民(居民)及相关产权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确定城中村改造具体范围(改造单元)和具体任务。
  (二)编制改造实施方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确定的城中村改造单元,结合城中村改造具体任务落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编制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要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得大规模迁移砍伐树木、滥建文化地标、随意更改老地名。
  本着放大区域范围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单元,便于各类资源、功能等的统筹规划和落地。涉及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常州经开区所涉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应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溧阳市、金坛区所涉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分别由溧阳市人民政府、金坛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完善项目设计方案
  严格落实“无规划不设计、无设计不施工”要求,切实完善规划设计、市政管线、城市家具设计等方案。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推动城市建筑更好体现中华美学和时代风尚。
  (四)推进项目稳步实施
  坚持成熟一块、推进一块、实施一块,可根据改造区域实施次序,在改造单元内确定若干个实施单元,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会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所涉村民(居民)及相关产权人共同推进实施。
  四、改革创新
  推进实施好城中村改造,既要遵循中央、省各项政策规定,又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改革创新;既要政府推动,又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一)统筹布局改造用地
  在同一改造单元内,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外的各类用途建设用地面积均不增加。
  对于拆除后需新建的,允许在同一改造单元内,通过权属统一归集后重新分配的方式,统筹布局项目用地。对需统筹布局项目用地涉及的无权属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拆除后需新建的住宅,坚持适当增容但不增户的原则推进改造,增容面积不得超过现有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的10%,增容面积的使用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拆除新建的住宅建筑面积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资金调节的方式统筹安排。
  (二)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以“满足住房刚性需求,兼顾住房适度改善”为目标导向,科学制定基于城中村现状建设指标的城中村改造规划管控和建造标准,按照“优化不恶化、矛盾不外延”的原则,对无法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项目,可适应性优化规划指标管控要求;在满足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可适应性优化设计、施工标准要求。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经溧阳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并作为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审批许可依据。
  (三)尽力给予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市级财政按照自主更新拆除新建的建筑面积一定额度的标准,给予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补贴,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城中村改造。村民(居民)拆除新建住宅,可按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按规申请商业贷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等三项工作的意见》(财综〔2023〕39号)精神,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强化统筹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成立全市城中村改造推进工作专班,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科学组织,高效调度,有力推进,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也应加强组织领导,承担城中村改造主体责任,与市以及镇(街道)、村(社区)协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尊重群众意愿
  城中村改造应充分征求村民(居民)及相关产权人的意愿,听取对城中村改造政策、实施方案、项目设计方案等意见。要积极动员更多村民(居民)及相关产权人参与,扩大改造实施覆盖面,提高改造实施成效。不得违背群众意愿,搞行政命令强行推进。
  (三)守牢纪律底线
  城中村改造立项、规划和方案审批、土地供应等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坚决防止出现城中村改造乱象,坚决防止个人借机违规建庄园、别墅。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标、监理、审计等要求,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严格落实政府债务管控要求,不得新增隐性债务,不得加重基层财政负担。
  本总体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由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明确,并对外公布。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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