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审计局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
2013年7月24日
常州市审计局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一)为加强局机关的声像档案管理,更好地开发利用声像档案的信息资源,为审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声像档案主要是指局机关工作、学习、集体活动中直接形成且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
(三)声像档案是局机关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必须由局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声像档案收集
(一)声像档案收集范围
1.市委、市政府和审计署、省审计厅等领导或著名人物视察或参与本局的重要公务活动形成的声像材料;
2.召开重要会议和开展重要活动形成的声像材料;
3.对外交流或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4.被市委、市政府和审计署、省审计厅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声像材料;
5.被市有关主管部门表彰等活动的声像材料;
6.项目审计过程中记录、取证形成的声像材料;
7.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二)声像档案收集要求
1.收集的声像档案应是原版、原件。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底片未磨损;
2.声像档案制作者应对声像材料进行初步筛选、整理,每次活动后及时整理、归档;
3.照片资料,由承办处室的档案员将拍摄的数码照片及时编号归档,注明照片的内容、人物、时间及地点;并打印电子文件目录,大批量的数码照片须同时刻录光盘移交存档;
4.录音、录像资料,由承办处室的档案员在录音、录像带(盘)盒上编号,并注明录音、录像带(盘)的内容、人物、时间、地点及录制者;
5.审计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材料,注明内容、人物、时间、地点及制作者,随审计项目一同归档。
(三)声像档案收集时间
1.当年产生的声像材料,各处室应于次年3月底前全部移交档案室;
2.档案室应加强声像材料移交的督促工作,并随时收集零散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三、声像档案保管
(一)声像档案由局档案室集中管理,档案室应做好声像材料接收登记工作。
(二)声像档案如发生损毁,有关处室或人员应配合档案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复制和销毁声像档案应报经办公室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复制、销毁、涂改声像档案。
四、声像档案利用
(一)局档案室编制方便、适用的检索工具,做好声像档案的分类、统计、利用工作。
(二)声像档案的借阅、利用要履行审批手续,原版带(盘)、照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经办公室批准后,可复制利用。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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