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制度,结合我局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了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5年4月27日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门政府公开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涉及民族宗教领域敏感问题,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务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单位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政府规章、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三)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以及执行预算、决算的审计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名单,政府采购情况;
(九)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八条 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九条 应公开的信息,必须在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无偿提供。
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查询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由相关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及小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各处室及相关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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