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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6-0001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6〕1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6-02-24 公开日期:2006-02-24 废止日期:2012-12-10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意见(注:2012年12月10日废止)
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6〕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意见

  自2005年实行城市房屋拆迁属地负责制以来,我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一步朝着正常、有序的方向积极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市场,避免因执行政策不统一而造成负面效应,营造公正、公平的城市房屋拆迁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特别是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拆迁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安置,不得随意调整补偿标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补偿标准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重大事项需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各区拆迁工作办公室应加强对拆迁单位及相关人员拆迁行为的管理。

  三、凡已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其拆迁行为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未列入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有权在必要时对其拆迁行为进行审计抽查。

  四、各有关单位要从全市城市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认清统一拆迁政策、规范拆迁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凡未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擅自调整拆迁补偿政策的,一经发现,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有关单位责任人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进入行政裁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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