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2024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5-0001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办〔2025〕8号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5-01-24 公开日期:2025-01-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2024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2024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通知
常医保办〔2025〕8号

各辖市(区)医保(分)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长护险结算区受托机构,各长护险定点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2〕129号)规定,现就开展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2024年度综合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签订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且在2024年度内有预留费用的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统称长护险定点机构)。其中,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和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不重复参加长护险年度综合考核,长护险年度评级参照基本医保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2024年长护险定点机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4,等级评定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2〕129号)执行。

三、考核分工

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全市长护险定点机构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统筹协调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及经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具体工作,汇总各地区考核结果,形成全市长护险定点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分、等级评定结果。

各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长护险定点机构进行考核打分:定点评估机构、定点辅具租赁机构由各结算区经办机构负责;定点服务机构由各辖市(区)经办机构负责。各地区要接受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协调安排,共同做好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各地区受托机构协助经办机构做好年度综合考核具体工作。

四、考核安排

(一)自查申报(2025年2月12日前)

长护险定点机构对照考核内容及标准自查评分,撰写自评总结,准备本单位加分项佐证材料,并将上述材料通过“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系统”中的“年度考核管理”模块进行申报。长护险定点机构根据机构类型按要求填报年度综合考核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

(二)年度能力测试(2025年2月12日前)

长护年度能力测试由长护政策知识及护理服务实操知识组成,采用线上考试的方式进行。长护险定点机构登录“常州医保”小程序,点击“更多”—“机构考核”—“长护年度考核”,授权登录后填写机构和个人信息,进行长护险年度能力测试。长护险定点机构参加能力测试人员要求见附件5。

(三)综合评定(2025年3月15日前)

各地区经办机构对长护险定点机构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打分,经属地医保行政部门确认后报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

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各地区考核评分,组织各地区医保部门对全市长护险定点机构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级,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后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要求

各级医保行政部门对长护险定点机构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地区经办机构、受托机构要按职责分工做好考核评分及等级评定等各项工作,严格遵守考核规则及工作纪律,确保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规范有序。长护险定点机构评定结果为D、E级的,应事实清楚并有确凿佐证材料。

长护险定点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按时序完成自查申报、能力测试,逾期未申报或不配合年度综合考核的定点机构,评定结果为E级。

附件:1.2024年度常州市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综合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2.2024年度常州市长护险定点养老机构综合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3.2024年度常州市长护险定点居家上门服务机构综合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4.2024年度常州市长护险定点护理辅具租赁机构综合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5.2024年度常州市长护险定点机构年度能力测试人员要求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