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州瑞阳电装有限公司)
索 引 号:014109840/2023-0009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生态环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环行罚〔2023〕13号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2023-08-01 公开日期:2023-08-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州瑞阳电装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常州瑞阳电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93325816K

法定代表人:吴秋慧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吕墅一路1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9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助焊、注膏、固化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经查阅你单位危废台账及生产台账,自2021年以来,你单位一共产生废活性炭1.6吨,明显低于环评要求的11.3t/a,不能满足环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26日询问笔录1份;

3.常州瑞阳电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吴秋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王佳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常州瑞阳电装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6.照片证据照片1份;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

8.常州瑞阳电装有限公司“瑞阳电装机动车辆及电动车用电器零部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

9.常州瑞阳电装有限公司“瑞阳电装机动车辆及电动车用电器零部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后续要求1份;

10.常州瑞阳电装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生产台账各1份;

1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份;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16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本案情节与后果,对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按照《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表6-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罚没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缴纳,收款人:常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