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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保障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廊道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基础设施,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高架快速路、三至五级航道、架空220kv(含)以上电力线等相关设施。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是指为保障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营而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含规划及现状重大基础设施廊道。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是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改、经信、公安、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新、环保、园林、城管、安监、民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包含基础设施本体保护范围和两侧控制范围(具体控制范围详见附件1)。
第五条 重大基础设施廊道出现交叉时,应保证各项基础设施所需的净空高度要求,原则上先建的基础设施应为后建的做好规划预留,有条件的应做到施工预留深度。各项重大基础设施净空高度必须符合其建筑限界的相应规定,具体最小净空高度控制标准如下:
(一)客货运混行铁路为7.96m;
(二)客运专线铁路为7.25m;
(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为5.0m;
(四)城市高架快速路为5.0m;
(五)三级、四级航道为7.0m,五级航道为5.0m。
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与其他重大基础设施交叉时,应符合规定的最小垂直净距(具体控制标准详见附件2)。
第六条 在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与该基础设施无关的建设活动;确需建设道路交通、市政公用、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应依法报送市规划部门审批。市规划部门审批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在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具体范围
2.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与其他重大基础设施最小垂直净距控制标准
附件1:
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具体范围
重大基础设施类别 |
廊道控制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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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保护范围 |
两侧控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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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
从铁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计算: 1.在城市中心城区,不小于8米; 2.在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地,不小于10米; 3.在村镇居民居住地,不小于12米; 4.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5米。 |
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中心线间距不小于50m(京沪高速铁路按不小于60m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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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
高速公路 |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不少于1米。 |
与最近一侧公路路基外边线或桥梁结构外边缘间距不小于6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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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公路 |
与最近一侧公路路基外边线或桥梁结构外边缘间距不小于35m。 |
|||
高架快速路 |
高架快速路桥梁结构及地面道路红线宽度范围。 |
道路红线外侧不小于20m,同时满足高架桥边线外侧不小于4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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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五级航道 |
规划河道蓝线宽度范围。 |
规划河道蓝线外侧各2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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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高压电力线路 |
220kv |
宽度30—4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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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kv |
宽度60—7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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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架空220kv和500kv电力线路廊道宽度一般按上限控制,500kv以上超高压和特高压输电线路廊道控制区范围另行确定。
2.三级以上航道的廊道控制区范围另行确定。
附件2:
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与其他重大基础设施最小垂直净控制标准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名称 |
道路 (路面) |
铁路 (轨顶) |
航道(最高通航水位) |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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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 |
220kV |
8.0m |
16.0m |
19.5m |
19.0m |
15.5m |
500kV |
14.0m |
16.0m |
22.5m |
22.0m |
18.5m |
注: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最小垂直净距控制标准,
参照本附件铁路控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