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3-0017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3〕12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3-07-22 公开日期:2013-08-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意见
常政办发〔2013〕12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3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全市应急队伍体系,提高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就进一步加强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应急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应急办函〔2010〕9号)等规定,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专兼结合,立足实际、资源整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形成规模适度、功能完备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二、队伍组成和主要职责
  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专业应急救援队,驻常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志愿者应急救援队组成。
  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险时救援,平时防范”的工作方针,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承担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和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派的应急救援任务。全面掌握救援工作所涉及的各种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熟悉所担负任务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设施条件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熟练掌握应急知识、救援技能和使用救援工具及装备,组织和参加业务训练,定期进行演练。积极做好应急准备,维护和保养好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及时补充更新救援器材和物资,确保其性能良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指令,迅速集结、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安全有序、科学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处置突发事件后,应急队伍负责人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实战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骨干力量,由市政府组建,主要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融合市有关部门或行业专业技术力量,形成由抢险救援队、安全监管组、公用设施抢修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交通组、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气象保障组、环境监测组、专家组等“一队九组”组成的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队伍编成不少于900人。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铁路、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1.抢险救援队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按照最大出动量,队伍编成不少于436人。主要任务是承担火灾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安全监管组由市安监局组建,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公用设施抢修组由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组建,其中公路交通工程抢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员不少于20人,主要任务是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救援现场及周边交通疏导,必要时对相关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做好抢通、铺设道路等现场救援的交通保障工作;市政道路工程、供水、供气、照明抢修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每类人员不少于15人,主要任务是组织抢修受损坏的市政道路、供水、供气、照明等公用设施抢修,保障正常运行。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组建,人员不少于20人。主要任务是负责对救援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转运和卫生防疫。
  5.治安交通组由市公安局组建,人员不少于300人。主要任务是对救援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确保治安稳定。
  6.电力保障组由市供电公司组建,人员不少于10人。主要任务是负责受损的电力基础设施抢险和修复,为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7.通信保障组由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分别组建,各公司队伍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任务是负责受损的通信基础设施抢险和修复,为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8.气象保障组由市气象局组建,人员不少于10人。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救援现场抢险救灾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9.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组建,人员不少于12人。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指导污染处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中长期影响评估和生态修复工作。
  10.专家组由市消防支队组建,人员不少于12人,主要任务是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市编办关于同意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增挂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牌子的批复》(常编办〔2010〕88号),在市消防支队挂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牌子。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设第一政委,由市应急办主任担任;支队长、政委分别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政委担任;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参谋长担任。
  (二)市专业应急救援队
  专业应急救援队是某一特定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基本力量。主要职责是: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建,全市重点组建14支专业应急救援队,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设立队长,明确联络员,建立花名册,确定24小时联系方式。队长由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1.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利局组建。主要任务是承担重点地区和流域性工程的防汛抢险和抗旱排涝,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储备和维护重点防汛抢险物资、设施和装备,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与公安消防、驻常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等应急救援力量建立联动机制,满足防汛抗旱工作需要。
  2.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市气象局组建。主要任务是负责天气监测、气象预警信息服务,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3.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市地震局组建。主要任务是负责地震现场监测、震情信息速报和发布,开展地震宏观(烈度)和地震现场调查评估工作。
  4.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队。由市农委组建。主要任务是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预防和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组织林场巡逻和专业防火力量实施灭火行动。与公安消防、驻常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等应急救援力量建立联动机制,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
  5.环境监测应急救援队。由市环保局组建。主要任务是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源调查,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6.工程抢险应急救援队。由市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分别组建。主要任务是负责相关领域被毁坏道路、桥梁、轨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和供气、供水、排水、照明设施的抢修,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7.治安交管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组建。主要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疏导以及做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相关工作。
  8.清融雪应急救援队。由市城管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园林局分别组建。主要承担相关领域重点地区、重要道路、桥梁路面、园林绿化的清融雪工作。
  9.卫生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组建。主要任务是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
  10.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市农委组建。主要任务是承担疫区及受威胁区域的封锁隔离、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防控等任务。
  11.电力抢修应急救援队。由市供电公司组建。主要任务是负责被毁坏的电力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用电。
  12.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组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被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通信保障。
  13.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由市交通运输局组建。主要负责救灾物资、伤员转运、灾民疏散等方面的运输保障工作。
  14.水上搜救应急救援队。由常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组建。主要负责长江常州段及内河通航水域污染防治、水上遇险搜寻救助等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三)驻常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
  驻常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由常州市军分区组建。主要职责是:作为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协助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四)志愿者应急救援队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是依托团市委、总工会、红十字会等机构建立的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职责是: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传,发挥专业知识和技能优势,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辅助救援工作。
  三、队伍管理
  (一)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原有应急工作管理体制保持不变,由各牵头组建单位负责日常建设、训练和管理,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并接受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协调;紧急状态下,接受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二)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时应简化调度程序,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市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指挥调度参加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对培训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每年至少集中轮训一周。
  (四)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救援队伍的性质,建立相应的值班备勤、岗位职责、培训演练、装备维护保养等相关规章制度,以保证救援工作的高效和有序。
  (五)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备勤和通讯联络全天候畅通。市各专业应急队伍在接到相关突发事件的警报,进入预警期后,要立即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进入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参加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四、调用指挥
  (一)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时,由其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度,并接受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和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调度指挥。应急队伍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一队九组”调用指挥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另行制定):
  1.发生突发事件,接到本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指令时;
  2.接到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令时;
  3.接到市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指令时;
  4.接到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令时。
  (二)在救援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服从统一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与时,实行统一指挥,保证调度畅通、配合有力。市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已经成立的,到场的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参加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如现场总指挥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授权现场救援队伍中熟悉情况、实战经验丰富的指挥员负责临场指挥,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服从指挥、听从调度;被授权的临场指挥员应接受委托并及时向现场总指挥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2.现场联动指挥。市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尚未成立的,应按照有关预案规定和救援规范要求,立即展开救援;如有多支应急队伍一同参与救援,到场的应急队伍应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迅速协商成立临时指挥部,由主要参战应急队伍负责人担任临时指挥长,制定救援行动方案,实施救援。
  3.实行分类指挥。在具体实施救援过程中,市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总体救援部署和突发事件现场情况,负责本救援队伍的指挥,充分发挥好自身队伍的优势和作用。
  五、工作保障
  (一)市各有关部门要认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运行机制,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要从满足本地、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出发,合理规划队伍人员规模和装备建设,着力构建“规模适中、专群结合、管理规范、灵敏高效”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应急救援队伍要确保人员足额满编,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调整因年龄、身体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队员出队,及时补充新队员入队。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长、联络员以及24小时联系方式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一队九组”组长、联络员和成员花名册以及24小时联络方式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办公室备案。
  (二)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及经费保障由各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体制负责落实。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所需经费在保持原保障渠道不变的前提下,参照《江苏省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实际,对需要补充添置的装备,其经费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逐步配备到位。当前,在市消防支队现有装备条件下,首先要重点加大特种防护装备、基本救援装备以及危化品事故、交通事故、水上事故处置装备的配备。同时将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部分应急指挥车辆、工程机械、应急设备和器材等,纳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应急救援装备体系(见附件),服从应急救援调用,努力提高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装备建设水平。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公安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政策落实市级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保险等;市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有关方面,对市级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在本市内实行应急车辆免交过桥、过路费;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轻微违规要免予处罚。
  (四)建立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抢险救援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由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被救援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
  六、附则
  各辖市、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本市所有企业要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纳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装备体系的其他装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