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转型升级力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全力助推经济增长
(1)围绕“2013年新增融资总量950亿元”、“本外币贷款增幅高于GDP增幅和CPI之和,余额存贷比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等年度工作目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大产业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上争取,加强沟通对接,全力争取新增信贷规模、上级行直贷项目或单列信贷指标等政策,增加对全市信贷总量贡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银企合作力度,强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机制,积极运用银团贷款、项目贷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特别是中长期贷款的信贷支持,确保重点项目银企对接受理、授信的贷款落实率80%以上,意向性合作协议落实率70%以上;确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大产业链”项目贷款增幅不低于制造业贷款增幅,制造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幅。
(2)围绕降低企业产成品资金占用、促进应收资金回笼和增加市场订单等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买方信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金融服务,努力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积极发展设备租赁、中长期固定资产售后回租、信托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帮助企业增强资本流动性。积极推行信贷年审制、循环贷款、无还款续贷,方便企业贷款到期前直接续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和产业链金融业务,积极开发龙头企业与上下游企业间供应链金融品种,增强企业合作竞争力。继续深化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战略合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房建设、文化创意产业等项目上开展合作。积极引导保险业资金加强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
(3)坚持“抓大与扶小相结合”,着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围绕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工作目标,进一步创新和优化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加快建设针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专营机构和平台,开发和推广实用创新型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支持小微企业采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努力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确保“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幅、不低于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幅,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4)继续加强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全力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各类专题园区,进一步加快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贷专营平台建设,确保年内新增1家科技支行。积极推行科技支行风险单列容忍度和利率定价政策,给予特殊的信贷规模支持,完善审查审批体系。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信息共享、风险分担”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拓宽科技产业化投融资渠道,强化政策引导、金融服务与创投、保险、担保等有机融合,发挥产业引导资金、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等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整合银行信贷、科技保险、科技小贷、融资租赁、创业基金、集合票据(债券)等各类资源,建设更加积极、开放、稳健、高效的科技金融生态,更好地发挥产业政策、创投资本、科技金融服务对创新型企业的综合扶持。进一步健全科技贷款统计制度,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金融产品政策和服务体系,尽快实现科技小贷在省级以上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区全覆盖,确保年内再新增1家科技小贷公司,确保科技贷款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0%。
(5)进一步加大“三农”信贷支持,增加授信额度,调整信贷结构,降低准入门槛,努力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新型经济主体以及农产品生产流通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根据农业产业化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要积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深入开展仓单、股权、应收账款、存货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林权、土地(含水域)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目标农产品等抵质押业务,扩大涉农金融服务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推行农村小贷公司采用“乡镇推荐担保+小贷公司发放基准利率贷款”模式,扩大“三农”金融服务。积极运用高效农业保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争取年内高效农业覆盖面45%以上。
(6)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积极贯彻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先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发展,严格规范并切实降低金融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七不准、四公开”规定,努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7)大力推进债券融资,积极组织重大基础设施、住房保障、“三改”工程、生态环境建设等重点项目采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建设资金,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和资本交易市场,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进一步加强“区域集优债券”品牌建设力度,增加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发行,积极探索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结构化债券融资等品种,全力争取容量大、成本低、期限长的社会化融资。
(8)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抢抓先机,继续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加强工作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加大对后备上市企业培育力度,推动企业多渠道资本市场融资。积极争取“新三板”扩容试点,鼓励有条件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努力“上市一批、申报一批、培育一批”。积极推动已上市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途径,加大项目投入、加快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处于发展调整中的上市公司通过转换机制、兼并重组、发行公司债等途径,提高资产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努力帮助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发展壮大。
(9)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大力引进和培育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及其管理人才,建立完善规范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监督管理机制,防范和控制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风险。充分发挥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加快组建多种形式的股权投资类母基金,培育天使投资基金,发展专业化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发展并购基金;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各类金融机构的横向联系和“投贷联动”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引导投资机构加大对“十大产业链”项目的投资力度,努力提升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二、加快金融体系建设,积极创优担保服务
(10)进一步加大招“行”引“金”力度,加快银行业体系建设,积极引进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有实力的城市商业银行和知名外资银行来常设立分支机构,力争年内新增1家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1家外资银行。继续强化县域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加快实施“金融西进”和“金融惠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坛、溧阳及其重点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
(11)积极贯彻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加快引进、组建或合作设立村镇银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鼓励已设立村镇银行增资扩股、增设分支机构,强化地方国有(集体)资本参股村镇银行或参与村镇银行增资和重组。大力发展地方金融,继续做大做强江南银行,提升发展东海证券,积极组建主营业务突出、投融资能力强、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控股集团。积极探索发展民营银行、金融租赁、消费金融和专业化理财公司。继续引导和发展农村小贷、科技小贷、融资租赁、典当、担保等准金融机构,鼓励发展信托、基金、第三方理财机构等新型金融服务业。
(12)进一步加大资产重组和政策支持力度,通过整合地方担保资源,组建大型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增强市区两级、省级以上开发区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贷款担保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积极优化发展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推进和完善再担保机制,通过风险补偿、建立风险池等多种手段,分散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增强其担保能力,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良性健康发展,逐步形成以专业机构担保为引导、企业互保联保有序化发展的新格局。
(13)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助保贷”和“企业互助合作基金”等新型担保,通过企业间建立互助互信联盟、银企直接合作等方式有序拓展新型担保关系,降低担保成本,防控担保风险。积极试行“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通过科学合理界定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等各类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关系,努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及城乡创业者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三、加大风险处置力度,全力防范金融风险
(14)继续贯彻落实《加强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促进全市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常政办发〔2012〕106号),强化政银企协调机制,抓好常态性防范和协同性化解两大环节,坚持“企业为主、属地管理,行业指导、银行协同,统筹维稳、依法处置”原则,对产品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及时启动风险应急专项资金,协调相关银行和担保主体,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全力防范因企业资金链问题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15)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积极探索风险管控前移工作机制,深化全市担保圈的排查,全面梳理企业担保圈风险。按照风险“分类处置、节点解链、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根据担保圈风险隐患,找准关键节点,逐步实施“大圈化小”、“破圈解链”、风险隔离。对有市场前景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关键企业,实行适时转贷或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指定企业开设基本结算账户的银行或贷款金额最大的银行作为牵头行,实行银行间“统一步调、信息共享、风险共担”的信贷机制。对已经暴露的企业担保链问题,通过共同协商、依法代偿、“保转贷”等处置办法,快速切割担保链,防止风险扩散。对积极履行代偿责任、或以“保转贷”方式承继贷款的担保企业,各相关银行必须在利率优惠、利息减免、结息放缓、手续便利、信用评价不受影响等方面给予最大支持。
(16)认真贯彻江苏银监局在我市开展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的试点要求,积极组织各商业银行,加强信息交流和企业授信评估,在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的同时,对目标企业实行联合授信、总额控制、联合管理,规范贷款使用和帐户管理,切实解决和防止银行业对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重复授信,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断裂风险和企业集群风险。
(17)各级法院和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及时查处各类恶意欠逃债行为;对受到“资金链”、“担保链”影响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维护企业正常运转,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握机遇,通过现金清收、资产抵债、上划、转让、核销等措施,积极化解不良贷款。切实加强与不良资产处置专业机构的联系合作,利用其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专业功能,采用不良资产单项处置、打包处置的方式,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
各辖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本意见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凝聚合力,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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