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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伟、孙洋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移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保护区基本情况
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于2013年设立,全部位于我市武进区,2019年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后调整保护区范围,目前面积为2700公顷,核心区面积404公顷,实验区面积2296公顷,调整后的总面积、核心保护区面积和实验区面积较设立时均有所增加。保护区管理机构为省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江苏省滆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保护区调整的相关规定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的通知》(农办渔〔2018〕35号)要求,保护区的调整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严格调整条件。不得随意调整,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保护区内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栖息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在保护区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道路、农田、村庄、城镇等较大范围陆域,且不具备保护价值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包括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需要必须调整的;涉及国家军事、外交、安全等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调整的;所在地地名、水域名称、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保护区名称。
二是严格调整管理。严格控制缩小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范围。自保护区批准设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整核心区;如确需调整核心区,其面积原则上不得缩小。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保护区因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三是严格调整审查。保护区的调整,由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提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政策研判运用。加强对保护区现行政策的分析研判,及时跟进上级最新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需要,紧盯政策窗口,积极向上对接,争取政策支持,推动生态保护和城市发展动态平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佳地。
二是推动湖泊生态治理。进一步加大滆湖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空间监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省太湖治理十年行动方案,借鉴长荡湖“浅湖深治”经验,深入实施“1+4+6”滆湖系统治理,计划通过三年左右集中攻坚,推动滆湖达到国家美丽河湖建设标准,逐步恢复草型生态系统,筑牢太湖上游坚实生态屏障。
三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保护区管理,按规定做好涉渔工程专题论证报告市级审查,协同做好保护区涉渔工程问题整改;加强与生态部门联动,完善保护区鲌类等关键物种的长期监测网络;健全省、市渔业执法协作机制,配合开展打击非法捕捞等专项行动,维护保护区秩序;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确保涉渔工程生态补偿资金和措施落实到位。
签 发 人:陈 峰
经 办 人:陈加雷
联系电话:81668006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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