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政务云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政务云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购买政务云服务活动,提高资金效益,推进信息共享,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购买政务云服务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购买政务云服务,是指市级政府向依法取得资质的云服务商购买统一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软件以及运行保障、信息安全等电子政务支撑服务。
第三条 市级政府购买政务云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购买政务云服务的监督管理,对政务云服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部门将市级政府购买和管理政务云服务的经费列入预算,对政务云服务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依法对项目采购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根据采购合同支付政务云服务年度费用。
市投资主管、审计和保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级政府购买政务云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电子政务中心具体承担政务云服务项目的采购实施、网络对接及日常维护等工作。
使用政务云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软件、数据库的管理维护。
第五条 为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提供云服务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机房条件、硬件设施和服务团队以及符合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服务标准;
2. 云资源与互联网及其他硬件设施物理隔离,以裸光纤方式接入电子政务外网核心层设备,按电子政务外网统一规划要求进行网络配置和管理,向政府开放云资源管理平台和计费平台,具备平台级备份能力,满足电子政务安全要求;
3. 与市政府签订云计算相关合作协议,通过政府采购依法完成政务云服务采购流程;
4. 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需要购买政务云服务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中对政务云资源需求进行分析,并填报“政务云服务使用/变更申请”。
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方案审核意见、市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应当明确使用单位对政务云资源的需求。
第八条 项目审核完成后,市电子政务中心编制政务云服务采购方案,并依法组织实施采购。
第九条 采购政务云服务,根据云资源总量采用每年谈判一次单价的方式进行。计价因素主要有主机、存储、网络和安全设备的档次,CPU型号、核数和主频,内存大小(G),存储容量(G)、硬盘类型和转速,操作系统、中间件和数据库软件,平台级备份(G),机房环境和服务标准等。
第十条 市电子政务中心与政务云服务商应当签订采购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安全要求,以及服务期限、权利义务、资金额度和违约责任等。
市电子政务中心、使用单位和云服务商应当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云服务商应当按季度向市电子政务中心提交关于政务云服务情况的书面材料。市电子政务中心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政务云服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会同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以及使用单位,对政务云服务采购、服务质量、运行环境和安全保障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三条 云服务商应当确保政府核心系统、业务应用系统和重要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处置或使用所涉应用系统、数据库及相关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购买政务云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云服务商在政务云服务中出现重大故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辖市、区政府购买政务云服务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政务云服务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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