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处非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常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18日
常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协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涉众范围较小的非法集资苗头时期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处置发〔201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举报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的案件,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奖励;转交辖市区查处的,由辖市区实施奖励。辖市区直接受理举报并查处的案件,由辖市区自行实施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1、拨打电话12345举报;
2、向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
3、通过电子邮箱czsdfb@126.com举报;
4、就近到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辖市、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七条 对于未在本市设立实体营业场所的,举报人应向其工商注册地处非办举报。对于在常州市内既未注册登记、也未设立实体营业场所、直接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举报人应向其总部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请求协助移交线索的,各级处非办和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但不按有奖举报受理。
非法集资有奖举报不替代各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现有行政处罚机制。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或者报案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民事诉求或刑事案件,民事行为相对人、犯罪活动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
第八条 根据举报奖励评定和发放的工作需要,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应以书信、电子邮件或者走访笔录等形式实名举报。对于涉嫌违法违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线索,各级处非办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核查处理。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核查处理。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常住地址等真实有效信息;
(二)举报事项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确凿的线索和证据(如交易合同、财务单据,以及未经依法批准、虚假宣传和承诺高利回报等书面证明材料),对依法查处有直接帮助;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具体包括行政处罚、刑事立案和刑事判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对非法集资起重要协助作用;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含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营业网点)、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直接帮助的,分别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评定和奖励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评定和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等级及金额可分为三个等级:
(一)被举报人违法违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三)举报涉案金融在1亿元以上或涉及集资参与人1000人以上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后,再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金额。举报奖励的认定每季度一次,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举报奖励认定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奖举报人。未获得领取举报奖励书面通知的,视为未获奖。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授权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举报奖励书面通知,到指定地点填写涉嫌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奖励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各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台账和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处非办、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严禁将举报事项和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因信访举报属敏感信息,各级处非办不接受公众对举报人或者举报人对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十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辖市区处非办应向市处非办报备涉嫌非法集资有奖举报实施细则、通讯地址、工作电话、主任信箱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公布和报备。
第二十条 各辖市区处非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一季度涉嫌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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