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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3-0017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3〕1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3-01-19 公开日期:2003-12-30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为促进我市仲裁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就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的有关事项作了详细说明。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市仲裁事业的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24号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仲裁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仲裁法》是我国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律,确立了我国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仲裁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市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于1996年8月在全省率先组建新的仲裁机构常州仲裁委员会,并依法开展了仲裁活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学会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继续抓好仲裁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学习宣传《仲裁法》方案,使学习宣传《仲裁法》有目标、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常州日报》、《常州晚报》、常州电视台、常州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搞好舆论宣传。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要将《仲裁法》的宣传列入普法计划,各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墙报、黑板报、宣传橱窗、有线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仲裁法》深入人心。

  三、加大合同监管力度,推行示范合同文本。政府各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仲裁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常州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市工商、建设、科技、外经贸、房产、规划、土地、交通、水利、农林、旅游、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保险、投资、证券等有关部门要检查清理本系统合同使用情况,对不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规定,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上没有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择的,要按规定要求进行修订,制定和推行符合《仲裁法》和文件要求的合同文本,同时要加强合同的管理、鉴证、登记等工作,发生纠纷后,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当事人有仲裁意向的,应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四、各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应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并于2003年6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贯彻《仲裁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清理检查合同文本的情况书面报常州仲裁委员会。常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进一步促进常州仲裁事业的发展,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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