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市仲裁事业的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24号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仲裁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仲裁法》是我国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律,确立了我国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仲裁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市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于1996年8月在全省率先组建新的仲裁机构常州仲裁委员会,并依法开展了仲裁活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学会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继续抓好仲裁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学习宣传《仲裁法》方案,使学习宣传《仲裁法》有目标、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常州日报》、《常州晚报》、常州电视台、常州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搞好舆论宣传。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要将《仲裁法》的宣传列入普法计划,各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墙报、黑板报、宣传橱窗、有线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仲裁法》深入人心。
三、加大合同监管力度,推行示范合同文本。政府各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仲裁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常州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市工商、建设、科技、外经贸、房产、规划、土地、交通、水利、农林、旅游、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保险、投资、证券等有关部门要检查清理本系统合同使用情况,对不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规定,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上没有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择的,要按规定要求进行修订,制定和推行符合《仲裁法》和文件要求的合同文本,同时要加强合同的管理、鉴证、登记等工作,发生纠纷后,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当事人有仲裁意向的,应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四、各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应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并于2003年6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贯彻《仲裁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清理检查合同文本的情况书面报常州仲裁委员会。常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进一步促进常州仲裁事业的发展,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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