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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常州市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收缴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3-0016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3〕2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3-02-25 公开日期:2003-12-30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自2003年1月1日起,常州市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市地税机关负责收缴。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常州市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收缴的通知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20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关于常州市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收缴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工会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促进维权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常州市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收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常州市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收缴的通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精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常州市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由市地税机关负责收缴(武进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由本区地税机关负责收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收缴工会经费的意义

   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收缴,一是能强化全社会依法缴费、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工作的观念,进一步理顺工会经费收缴关系;二是能加强工会机关廉政建设,提高工会经费收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有利于工会机关改进工作方法,转变作风,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集中精力抓住重点,更好地贯彻《工会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

   二、收缴工会经费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常州市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其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筹备金,属地税机关收缴范围。

   三、收缴工会经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为便于实际操作,筹备金从单位成立次年起征,多缴部分与市总工会结算。)

   (三)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行(79)10号]和江苏省总工会[苏工发(79)3号]文件规定,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市总工会留用百分之四十(包括按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的部分)。

   四、收缴工会经费的办法:

   (一)计算基数。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为计算基数。

   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均在税前列支。

   (二)收缴比例。地税机关按上述计算基数的百分之四十收缴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金融、保险和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收缴;工会筹备金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比例全额收缴。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经费缴费比例名单由市总工会提供。

   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部分的工会经费,仍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直接拨款。

   (三)收缴方式。地税部门实行按季收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地税部门收缴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负有上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义务的缴费单位应于季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处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逾期、少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经催缴无效,地税机关按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80)3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五、收缴工会经费的划解

   地税部门应在每征收期结束后的当月底将各单位征收情况报送总工会,并同时划解款项。

   六、溧阳市、金坛市的工会经费代收事宜,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

   七、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的解释权属常州市总工会。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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