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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鼓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提前更新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03-0015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3〕2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3-02-27 公开日期:2003-02-28 废止日期:2010-03-17
内容概述:为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鼓励原行政审批的客运出租汽车提前更新提出具体意见。(注:2010年3月17日废止)
关于鼓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提前更新的若干意见
常政办发〔2003〕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改善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况、车容,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建立并逐步完善客运出租汽车更新激励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常州市继续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函》(苏政办函[2002]103号文件)的精神,现就鼓励我市原行政审批的客运出租汽车提前更新提出意见如下:

  一、原经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自该车辆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之日起计算。

  二、原经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在经营期限内提前更新,并符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资产重组、规模经营方向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可由经营者申请,经运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继续取得经营权,其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自更新后的车辆领取道路运输证之日起计算。

  三、更新后的客运出租汽车发动机排气量必须在1800 ml以上,具有原装空调、音响设备,符合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的标准。

  四、原经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提前更新的,在省政府规定每车可收取有偿使用费9.1万元的基础上,作如下优惠:

  (一)提前一年更新的,减免有偿使用费2万元;

  (二)提前二年更新的,减免有偿使用费3万元;

  (三)提前三年更新的,减免有偿使用费4万元。

  五、原经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经营权,并在2002年办理提前更新手续的客运出租汽车,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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