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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继续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3-0015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3〕2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3-03-05 公开日期:2003-12-30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决定在2003年度继续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
关于继续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2003年度继续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根据省政府提出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有所下降,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03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按以下原则确定和考核:
  1、死亡人数必须控制在从业人员的0.05‰以内;
  2、重伤人数必须控制在从业人员的0.1‰以内。
  (其中,从业人员基数以市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2002年底有关人员统计数据为准。化工、建筑、采石等高危行业,如上级对安全控制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要按照上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任务,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加强督促,认真考核,严格奖惩,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发展。
  二、坚持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原则仍按常政办发〔200220号《关于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下达2002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明确考核程序和标准
  每年1月上旬,各地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须对上一年度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自评,并对照“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逐条打分,连同书面工作总结和考核自评结果专题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市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地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将结果汇总后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包括十个方面内容。凡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地区或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将被定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而否决项目只要出现一项,即为“不合格”。
  四、落实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合格”的有关地区、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则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有关干部政绩考核和先进评比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同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严格进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以上通知精神,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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