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关于推行“六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03-001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3〕3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3-03-12 公开日期:2003-12-30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为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将在机关内部推行六项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关于推行“六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
常政办发〔2003〕32号

  

各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常州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结合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实际,拟在机关内部推行首问负责制、公示和服务承诺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办事办文限时制、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失职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
  1.接受各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群众问询和办理事项的处室或人员,不论是否属于本处室范围的事情,该处室和人员均为第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认真接待,对所提问题和要求及办理事项进行详细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时间。
  2.凡所提问题、要求及办理事项属于本处室、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部门和个人能立即答复和办理的,必须当场答复和办理。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对比较复杂需研究解决的,应告知对方答复时限、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3.凡所提问题、要求及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处室、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将对方带到相关处室、人员处答复和办理。对不属于办公室、研究室职责范围的问题和事项,应当场与相关部门联系,将答复或办理部门、人员、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对方。
  4.对因权限或需要研究而暂时不能答复和办理的问题和事项,首次承接的部门和人员要及时汇报,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抓紧时间研究处理,不得超过承诺时限,首次承接的部门和个人有督促责任。
  5.对非本市权限范围需要上报解决的问题和事项,首次承接的部门和个人负责起草报告、整理材料,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将材料报出,并将报出时间及时告知对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做好督促工作。
  二、公示和服务承诺制
  1.各处室应对外公布本处室职责范围、每个成员工作职责、办事办文流程图和联系电话。
  2.工作人员应佩证上岗或将身份牌放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姓名、职务、照片等。
  3.各处室应将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要求、办事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结果公开告示或提供资料备查。
  4.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材料。
  5.新闻出版局等对外公开服务的部门,应设有工作制度、承诺事项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职务的监督台及监督举报电话。
  三、岗位目标责任制
  1.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做好定员、定岗、定职责工作,对暂时缺人的岗位职责必须明确分派其他人员。
  2.办公室、研究室实行目标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并分解到各处室;各处室结合实际,制定本处室年度工作目标,个人也要相应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学习目标等。
  3.建立逐级负责制度,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对总体目标实施负第一责任,各处处长对本处室目标实施负第一责任。各分管副主任对所分管范围内目标任务负直接责任,各处室成员对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负直接责任。
  4.目标管理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先进处室的评比挂钩、与个人的晋升和奖惩挂钩。
  5.办公室、研究室成立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目标管理的督促、检查,决定目标管理的奖惩,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处室目标完成情况检查一次,并通报检查情况。
  四、办事办文限时制
  1.办公室、研究室办事、办文均实行限时制度,时限要求由办公室、研究室统一公布。
  2.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间。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结。
  3.对各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群众的各种问题、要求和办理的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和承诺时限答复与办理的,应出具书面承诺,受理人应签名。对不予受理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如清楚办理途径,应向对方指明,并帮助联系。
  4.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和承诺时限内解决的,应及时告知对方详细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并根据新的情况,作出新的承诺。
  五、工作日中午禁酒制
  1.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午一律禁止饮用白酒、葡萄酒、啤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
  2.在本市范围内,因工作需要招待其他部门或辖市(区)同志用餐时一律不准饮酒,机关公务人员到其他部门或辖市(市)工作需用工作餐的,也一律不准饮酒。
  3.工作日晚间和非工作日期间有会议或其他加班任务的,一律不得饮酒,
  4.因接待外宾、招商引资等确需工作日中午饮酒的,需报告分管领导批准,但要适度,不得影响下午正常工作。
  六、失职追究制度
  1.追究范围
  (1)未落实首问责任制,造成其他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群众办事不便,基层反响较差的;
  (2)未落实政务公开、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办事透明度不高,基层反响较差的;
  (3)未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职责混乱,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现象严重,办事效率低下,基层反响较差的;
  (4)未落实办事、办文限时制,工作效率低下,基层反响较差的;
  (5)在工作日中午饮酒,或在其他时间酗酒造成很坏影响的;
  (6)不遵守其他管理制度造成行政效率低下,社会反响较差的。
  2.追究方式
  (1)行政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奖金;
  (5)给予行政处分;
  (6)调离工作岗位。
  3.追究程序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失职追究工作。对需追究的人员由监察领导小组根据过错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党组研究决定。对非本级处理权限的,党组形成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处理。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