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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3-0013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3〕4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3-04-10 公开日期:2003-12-30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为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制定了常州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47号

市各委办局:

  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省司法厅确定我市为全省唯一的公职律师试点城市。为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将《常州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通知后,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严格按《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于4>月底前做好公职律师申报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填写《公职律师审查登记表》报常州市司法局初审。

  特此通知。

  附件:1.>常州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2.公职律师审查登记表

       3.江苏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二○○三年四月五日

常州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及省司法厅《》(苏司通〔2003〕32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职律师的试点范围

  限于县(市、区)级以上司法行政系统及市级政府机关。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公职律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国家公务员;

  (二)必须在县(市、区)级以上司法行政系统及常州市市级机关有关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四)品行良好;

  (五)本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三、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仅限于本机关,不包括下属单位,下同)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政府或本部门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相关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接受法律援助机关的委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六)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四、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

  (一)公职律师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凡符合条件的可不经实习,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职律师的义务:

  1、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五、公职律师的管理

  (一)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常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其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二)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由所在单位出具函件及证明材料,并按律师档案要求立卷归档。

  (三)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未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一律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公职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司法厅颁发。

  (四)公职律师应参加律师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五)公职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六)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纪行为适用律师惩戒和处罚的相关规定。凡提供有偿或变相有偿服务或超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以及有品行不良情形的,一经查实,收缴公职律师执业证。所在单位认为其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应收缴公职律师执业证。

  六、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领

  (一)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1、《江苏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每份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附二寸照片一张(不得穿制服);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由常州市司法局审核);

  3、申请人所在单位证实其身份及品行良好的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

  5、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二)原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中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向各级律师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将不予换发公职律师执业证。

   七、本方案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在试点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常州市司法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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