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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稽核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3-001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3〕7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3-06-20 公开日期:2003-12-30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为了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力度,对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专项稽核审计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稽核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71号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开展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稽核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开展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稽核审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和参保人数稽核审计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力度,规范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专项稽核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专项稽核审计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稽核审计的范围

    稽核审计的范围为市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

    二、稽核审计的内容

(一)稽核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重点稽核2002年参保单位实际缴费人数与职工人数、参保人数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缴费;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和个人收入相符合。

(二)参保单位是否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的要求,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办理养老保险。

(三)稽核审计用人单位欠费情况及缴费能力。

(四)稽核虚报、冒领养老金问题。

    三、稽核审计的时间和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在7月15日前对参加稽核的人员进行动员、培训,稽核准备工作部署到位。

    (二)书面稽核阶段:从6月25日至7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即书面稽核)。由缴费单位按照稽核内容逐项自查、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稽核自查情况表》,于7月15日前一式两份上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企业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市区企业应立即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区属企业到所在区社保机构)补办参保、补报缴费基数手续。

   (三)实地稽核阶段:从7月20日起为重点稽核审计阶段(即实地稽核),我市将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税四部门组织联合稽核小组,对有关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稽核审计。在实地稽核前,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告知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稽核审计结束后,写出稽核审计意见书。对查出问题的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参保手续、补报缴费基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对逾期不办理补缴手续的企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日加收补缴额的2‰滞纳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将给予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组织机构

    成立基本养老保险专项稽核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四部门分管局长组成,下设专项稽核审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会劳动保险处,联系电话:8123140。

    五、具体要求

   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专项稽核,是规范管理、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的需要,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各级部门都要重视、支持和配合这项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和帮助本系统所属企业单位搞好自查自纠及重点稽核的配合工作。被稽核单位应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配合稽核小组做好稽核工作。市社保处要认真组织协调,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参保单位要积极参与,通力合作,确保这次专项稽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稽核审计,建立和规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保、依法申报缴费基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机制。

  附件:常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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