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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市水利局环保局关于常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3-001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3〕7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3-07-02 公开日期:2003-12-30 废止日期:2024-12-20
内容概述:结合我市经济社会的变化,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修订编制了《常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关于转发市水利局环保局关于常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77号

关于转发市水利局环保局

关于常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水利局、环保局联合编制的《常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日

  
 

常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编制的《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的变化,从有利于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出发,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修订编制了《常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一、划分范围

   流域的干流、一级支流,重要的跨市、区河流以及湖泊、水库全部纳入区划范围;对二级支流及辖市区内骨干河流按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水污染现状,基本纳入区划范围;对城镇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水源地,重要的鱼类洄游产卵繁殖场地纳入区划范围。

   二、划分原则

   1、可持续利用原则。功能区划与水资源利用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和自然承受能力,力求适应常州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水资源保护的要求,为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留有余地,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功能区划以流域、水系为单元,统筹兼顾河流上下游、左右岸不同水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域功能的要求;重点突出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水污染防治,达到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集中饮用水水源地、重要供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为优先重点保护对象。

   3、前瞻性原则。保护现状水源水质较好的水库、湖泊、长江干流,为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留作将来高水质要求的供水水源。

   4、水质、水量并重,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原则。在进行功能区划分时,既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对水质的要求,又考虑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文特征,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保证功能区达到水质目标;既充分保护水资源,又适度利用水环境容量。

   5、便于管理、实用可行原则。河流、湖泊功能区的起讫界限尽可能与行政区界一致,便于行政区域管理;其相应水质目标由水域第一主导功能确定。

   6、不低于现状水质和不同功能兼顾原则。水质目标规划水平年确定为2010年和2020年,当水域现状水质优于水功能区要求时,规划水平年的水质目标不低于现状水域水质。

   同处上下游相邻两功能区水质存在差异时,允许上下游间存在过渡区,但上游过渡区讫止断面的水质必须达到下游河段起始断面的水质目标要求。

   7、允许点源排污口附近存在混合区原则。混合区应不影响周围最近相邻水域的水质。混合区范围由上级水域管理单位的政府批文或者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中予于确认。

   8、判别水体现状是否满足功能区划水质要求,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利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三、区划成果及其表式说明

   1、区划成果

   全市在81条河流、 4个湖泊、 10座水库中共划分功能区114个,详见附表。

   2、表式说明

   (1)水功能区编码:水利部门按照一定原则所确定的编号。

   (2)水环境功能区编码:环保部门按照一定原则所确定的编号。

   (3)水功能区名称:水利部门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水域的名称。

   (4)水环境功能区名称:环保部门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水域的名称。

   (5)流域:常州市属太湖流域。

  (6)水系:流域范围内的水域。

  (7)河流(湖、库):水系范围内的水域。

  (8)河段:河流范围内的水域。

  (9)控制重点城镇:对功能区水质影响较大的城镇。

  (10)起始—终止位置:各功能区起始、终止断面的位置。

  (11)长度/面积:各功能区的长度或面积。

  (12)功能排序:按照用水的功能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13)控制(代表)断面:指能代表功能区水体水质和进行管理控制的断面。

   (14)水质目标:水质目标分为Ⅰ、Ⅱ、Ⅲ、Ⅳ、Ⅴ类五个类别。

   四、管理规定

   1、为强化水(环境)功能区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2、已列入功能区划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均按本规定执行,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环境管理的依据;未列入功能区划的河流、湖泊、水库,在开发利用和设置排污口时,不得影响周围已确定功能区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质。

   3、严格禁止在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区内排污或进行污染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在保留区内进行具有破坏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过渡区水质应达到下游段功能区起始断面水质目标。

   4、经济社会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水(环境)功能区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科学论证,提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5、水(环境)功能区实施纳污总量控制管理。辖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辖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功能达标情况制定各类污染源污染物减排计划,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6、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的同意。未经同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经批准设置的排污口,其尾水排放河道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水功能区确定的水质目标。

   7、辖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重点控制污染物总量超过控制标准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将监测结果通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辖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级控制断面、各类污染源实施水质和水污染防治状况监测。

  8、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功能区的管理,依法行政,确保功能区水质达到相应标准。

  9、《常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常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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