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现将《常州市2003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2003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做好2003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继续深入推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制定本地区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计划,牵头并督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常州市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今年组织两次全市所有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加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辖市要积极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试点工作,今年试行一次乡(镇)医疗机构和所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加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要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用普遍或采购量较大的药品总金额50%以上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招标药品的中标价格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之间的差价,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应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1〕17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程序和办法、中介和价格收费,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充分运用电子商务、建立药品监管基础数据库等手段,逐步推行网上集中采购,提高工作效率。在招标中不得排斥外地经营和生产企业参与投标;禁止有不良行为的企业进入招标市场。各辖市要建立和健全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协调小组,并积极组织和部署本地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依法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药品监督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严格规范其服务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规避招标、违规操作、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和投标、商业贿赂、欺诈、向投标企业乱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在确保实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试剂集中招标采购等工作,大型医疗设备要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加大药品市场的整顿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各级药监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打假治劣”力度。坚决制止无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严肃查处出租证照、出租柜台、异地经营、未经批准设立药品仓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生物制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大容量注射剂和计划生育药具等的监督管理。对于参加药品、试剂、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药监部门要做好合法性资质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认真做好对招标采购药品质量的监督,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商业贿赂、无证经营、虚假广告等行为,对屡禁不止、顶风违纪、后果严重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继续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秩序,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各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继续规范和降低药品价格,进一步完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审定工作,规范药品招投标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医药行业价格行为的指导工作,探索按标准品和比价系数定价的药品管理方式,建立健全药品成本调查和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私设收费项目和乱收费行为,制止各种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切实保护患者利益。积极探索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规律,引导企业价格自律,依法干预重要药品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价格显著上涨,全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巩固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及主要药品价格公示、费用查询、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投入,支持卫生事业发展。
四、加强卫生系统的行风建设,促进医务人员廉洁行医。要大力宏扬和广泛宣传广大医务人员在抗击非典中表现出的无私无畏的奉献精神。进一步倡导“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职业道德考核、群众举报、惩戒公示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各级医疗机构要继续推行患者选择医院、医生,提供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促使医院合理检查、用药、收费,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辖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纠风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坚决查处工作不得力、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的典型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曝光。要大力弘扬医务人员不计个人得失、不顾个人安危、无私无畏的奉献精神,大力宣传医务人员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为加强和改进对全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领导,市监察局、卫生局、药监局、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纠风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市监察局)。联席会议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对各辖市区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德医风建设以及各部门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今年全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目标的实现。
附件:常州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常州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医药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部门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医药纠风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医药纠风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二条 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卫生局、药监局、经贸委、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纠风办组成。上述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市医药纠风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市监察局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成员单位各派一名相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第三条 市医药纠风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纪委、国务院纠风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医药纠风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全市医药纠风工作方案。
2、听取有关部门医药纠风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全市医药纠风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对医药纠风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4、组织召开全市性的医药纠风工作会议。
第四条 市医药纠风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卫生局、药监局有关处室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能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 市医药纠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医药纠风的工作部署,起草全市医药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方案),报告全市医药纠风工作情况。
2、综合汇总工作情况,统计有关上报数据,编发工作信息,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3、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医药纠风工作专项督查。
4、承担协调全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和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市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监督工作。
5、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以及有关医药纠风方面的举报、反映。
第六条 市医药纠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本部门在医药纠风工作中的作用。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医药纠风工作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查处典型案件,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行医用试剂、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工作;负责规范医德医风,促进行风建设;检查监督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门诊及住院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费用查询、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价格公示等制度的落实情况;查处开单提成、拿回扣、索要和收受“红包”等违法违纪行为。
市药监局:负责整顿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和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参与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审批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资质,负责中标药品的质量检查。
市经贸委:负责制定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医药产业政策,监测分析医药行业发展动态,积极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问题。
市工商局:依法查处药品购销中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行为,坚决查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违规刊播医疗服务广告等不正当行为。
市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管理和规范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市医药纠风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
1、联席会议由市监察局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2、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3、提交市医药纠风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事项,会前必须书面征求各成员单位的意见。
4、市医药纠风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如需下发文件,由各成员单位联合下发。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医药纠风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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