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让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3〕1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进度,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加快我市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有效保护耕地的重要举措。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是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的突破口,是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有效手段。
(三)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依法确认农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全面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可以有效地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保证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从而在根本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的,无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金坛、溧阳两辖市和武进区要于2003年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个区(除武进区)要利用本次地形、地籍数字化航测工程的成果,于2004年一季度完成该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市里成立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林局、民政局参加的协调小组,定期通报情况,研究需要协调的政策和技术问题。各辖市、区也要相应建立协调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硬的人员,做好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各乡镇要成立专门工作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二)坚持标准,规范操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要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完善法律手续,科学调查,依法登记发证。
(三)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以及城乡接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均须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基本依据。
(四)明确经费渠道,保证工作顺利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地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和相关业务规费中列支,绝不允许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作为专项业务费,要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节约使用。
常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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