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信访局、纠风办:
为加强对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制定的《江苏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苏教监〔2003〕7号)和市纪委、监察局印发的《二OO三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市各有关单位责任分解意见》(常廉字〔2003〕1号),决定建立“常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监察、财政、物价、审计、信访部门和市纠风办参加,现将《常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促进规范教育收费,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市教育局,市政府办公室、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局等单位参加。市教育局局长和上述单位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市教育局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市纠风办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指示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部署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二)听取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问题;
(三)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四)组织召开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派一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起草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
(二)收集和掌握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经验做法,编发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信息,协调新闻单位对教育收费的舆论监督;
(三)向联席会议报告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
(四)研究分析教育收费存在的典型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 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的调研和检查;
(六)处理有关反映教育乱收费的人民来信来访。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发挥本部门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的作用。
(一)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
1、收集和掌握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编发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信息;
2、协调新闻单位对教育收费的舆论监督;
3、组织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的调研和检查;
4、处理有关反映教育乱收费的人民来信来访。
(二)市教育局
1、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市纠风办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2、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
3、做好教育系统治理乱收费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
4、切实纠正学校的各种违规收费,负责查处源于教育内部的各种乱收费,指导并监督教育系统内部对违规收费的责任追究;
5、配合市有关部门查处通过学校搭车向学生收费、向学校摊派和截留、挪用学杂费的行为;
6、与市物价局配合,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并在中小学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活动;
(三)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1、根据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联席会议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2、制定本市对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并指导、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3、对群众反映通过学校搭车向学生收费、向学校摊派和截留、挪用学杂费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教育乱收费的涉案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实施责任追究。
(四)市财政局
1、认真落实《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三增长一优先”政策;
2、与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共同制定、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与市物价局共同制定、完善其他各类教育收费政策和标准;
3、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指导并督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4、受理关于教育乱收费的举报,并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五)市物价局
1、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与财政局共同制定、完善其他各类教育收费政策和标准;
2、受理群众关于教育乱收费的举报,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3、会同市教育局在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基础上,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活动,指导各地物价检查部门做好对申报学校的验收工作。
(六)市审计局
1、负责市级教育经费审计工作;
2.组织、指导辖市(区)审计机关开展教育经费审计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会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需要下发文件的,由成员单位联合下发,或相关成员单位联合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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