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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报送市政府2004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3-0007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3〕13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3-12-08 公开日期:2003-12-30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为编制2004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对报送计划建议项目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报送市政府2004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132号

市各委办局:

  为了使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提高文件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有序发展服务,市政府将编制2004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根据《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68号)等规定,现将报送计划建议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市政府2004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建议项目,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所有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把需要修改的列入计划建议项目。

  三、按照WTO“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布与施行之间一般要有一个月以上的时间间隔,所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在当地主要报纸、政府公报或者政府指定的专门载体上公开刊登,便于公众检索或查阅,不公布的不能生效。因此,对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起草部门要提前三个月以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统一组织公布。

  四、对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确有特殊情况需审议发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办。

  五、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计划建议项目的报送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认真研究确定建议项目,按附表要求填写,经所在部门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于2003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逾期报送的不予列入2004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

  附件:市政府2004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建议项目表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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