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全国、全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常州市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一)文物是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的重要见证,是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长期以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文物资源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和利用,文物保护工作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动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矛盾比较突出,文物保护投入不足,文物保护管理力量比较薄弱,文物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对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当前,我市已进入加快发展,努力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新阶段,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这对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协调推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物保护工作。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认真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机制,促进全市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
(四)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地应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制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和维修方案及博物馆、纪念馆的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五)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和利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性,做好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保护。重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大型遗址的保护。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规划时,应明确和划定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在城市建设中,对不遵守规划,随意改造、拆除保存较好的历史文物的,必须依法处理。
(六)切实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要进一步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七)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要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进一步明确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强化其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性质、任务、用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八)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文物保护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专人分管文物保护工作,并把文物保护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于损害文物的事件,除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应同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九)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建设。2003年,公布全市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调整名单,2005年前,完成我市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工作,完成境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大型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防达标工作,完成二级以上风险单位的达标任务;建立健全文物档案,完成文物系统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建档工作,启动二、三级文物建档工作,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制作。
(十)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坚持把运用传统工艺和现代科技成果结合起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解决文物保护方面的疑难问题。加大科研攻关力度,推进文物保护理论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
(十一)抓好文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有针对性地搞好文博人才继续教育,进一步优化文博人才队伍结构,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文物工作者队伍。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文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四、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
(十二)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科学研究作用。文物的利用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在把文物作为地方优势加以利用的同时,要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文物的做法。要在抓好抢救保护的基础上,加大对文物维修的力度,全市争取每年完成1-2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复工程,并对社会开放。重大的文物利用保护项目要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避免对文物的破坏性利用。
(十三)各级各类文物单位组织的陈列展览和导游讲解活动,要坚持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发挥自身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出优秀文物陈列展览及文物图书和文物影视音像制品。进一步加强近现代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努力做好革命文物的普查、征集、保护、研究和展示工作。
(十四)加快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博物馆新馆,大力推进我市博物馆事业上新水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文物收藏单位要加强可移动文物特别是珍贵文物的征集,进一步充实馆藏,搞好收藏单位之间的藏品调剂和交换。
五、大力推进文物法制建设
(十五)加强文物保护的政策规范。在文物建筑修缮、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地下文物保护、民间民俗文化保护、博物馆管理、文物市场管理等方面,要制定相应的规章,规范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大型遗址所在地要制订专项保护的政策措施。
(十六)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保护文物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和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文物行政管理,建立健全重点建设工程的文物部门参与制度、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的专家论证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管理,依法规范文物拍卖市场。建立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应急和预警制度。文物、公安、海关、工商、环保、规划、价格等部门应通力合作,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保障文物事业健康发展。
(十七)积极开展文物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把文物保护法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图书、展览、讲座、现场咨询以及举办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宣传等形式,开展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宣传教育。每年开展一次文物保护宣传周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各级宣传、教育、文化、文物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大力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为文物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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