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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09429/2003-0004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3〕7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3-04-26 公开日期:2003-05-12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制定了有关规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常政发〔2003〕70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从外地进入本市的人员,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凡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外来人员,须填写健康申报表,所在宾馆、饭店、招待所应集中安排楼层住宿,由专门工作人员作体温测量和医学观察,未排除“非典”病情前,不得去公共场所。所有宾馆、饭店、招待所都要按规定设置留验室,应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2.凡本市组织的团队返常人员,组织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由组织者统一安排体检和医学观察两周,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未排除“非典”病情前,不得外出。

    3.凡本市外来人员或外出返乡人员,必须主动到当地正规医疗机构体检,各辖市、区要组织所属单位和社区、村民委员会进行细致调查,及时掌握情况,一个不漏,并组织到当地正规医疗机构作必要的体检和在家接受医学观察两周,未排除“非典”病情前,不得外出。

    4.在对上述人员作体温测量、体检和医学观察中,发现有发热的人员应作好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有可疑非典型肺炎症状的要立即报告所在辖市、区卫生部门,由辖市、区卫生部门立即按照市防治非典型肺炎预案,采取进一步的预防治疗措施。

    进出常州的各个口岸和道口要严格把好大门,严防“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流入、流出,切断“非典”的传播源。

    二、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防治“非典”的基础工作,防治“非典”是当前爱国卫生运动的中心任务,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店、公共场所、公共服务单位等在51日前都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一次以环境卫生、单位卫生、家庭卫生、个人卫生为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清除暴露垃圾,消灭卫生死角,清洁环境。51日后要多次开展活动,并形成长效管理的制度。

    三、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常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对家在外地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市教育局和各辖市区教育局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五一”节假日,外地学生一律不得回家,校园不得接待外地家属和来客探访,学校要安排好学生的学习、活动和休息。

    四、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进入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建筑工地的宿舍、网吧、舞厅、卡拉OK、剧场、影院、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并保持通风换气。所在地的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停业整治。  

    五、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再组织全国和跨省的会议,不举办一切大型活动(包括农村乡镇的庙会、节场等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必须举行一些小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六、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和大型宴请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得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织团组来常旅游。要尽可能减少各种宴请、聚餐(包括婚宴等),提倡缓办、少办、简办,不邀请外地宾客;饭店要实行分餐制。

    七、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

  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海关、边检、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船舶、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公安交警等部门的相关执勤人员也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八、及时公布预防情况,鼓励社会监督

  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防治动态。

  公布市、辖市(区)“非典”防治的专门电话,接受市民的咨询和报告。市民一旦发现社区内有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由所在地的辖市、区政府奖励报告者。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力加强“非典”防治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所在辖市、区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辖市、区要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各辖市、区要准备一批房屋资源以备急需,用于隔离和医学观察;要保障“非典”防范的物资储备,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街道、乡镇对所在区域的单位进行本通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工商、物价部门要严格执法。

    十、实行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

    各辖市、区每天必须按时向市“非典”办报告疫情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如有重大疫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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