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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3-0002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3〕12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3-07-28 公开日期:2003-07-30 废止日期:2010-03-17
内容概述:为推进全市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作了进一步的任务分解。(注:2010年3月17日废止)
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常政发〔2003〕1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自去年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苏发〔2002〕15号和常发〔2002〕52号等文件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强化就业是“民生之本”的认识,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开展再就业援助工程,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全市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受“非典”影响以及工作要求的提高,全面完成今年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再就业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国办发〔2003〕40号、苏政发〔2003〕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再就业工作责任

   市政府明确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立各级政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强调“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辖市、区和市有关目标责任单位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五项目标作为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考核奖惩。要千方百计实现净增就业人数4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提供就业岗位4万个以上、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5万人以上,“4050”及双下岗失业人员市区基本再就业、辖市50%以上再就业,从而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实现(2003年度全市净增就业人数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附后)。

    二、进一步加大力度,落实促进再就业各项政策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已出台《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各辖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这些文件精神,细化实施意见,加快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加快审核、发放,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领到优惠证,并定期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快落实再就业资金,并足额拨付到位,满足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需要。人民银行等要督促经办银行按要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经贸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操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认真落实政策。

    三、进一步拓宽渠道,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加强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形成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双目标。要大力发展服务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私营个体、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继续发展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千方百计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社会化服务岗位,相对集中管理公益性就业岗位,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再就业,并重点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要充分运用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服务型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以及劳务派遣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四、进一步强化服务,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

    努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服务,尽快建立和开通劳动保障相应网站,开设再就业专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互动方式的再就业咨询服务和网上求职、招聘等就业再就业服务,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要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承诺服务和个性化职业介绍服务,普遍推广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完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会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根据培训和再就业效果给予补贴。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信贷支持、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以创业促就业。要大力发展劳务派遣企业和多种劳动就业组织,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再就业,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可以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包括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为他们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等工作,并帮助他们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工作,千方百计帮助“4050”和双下岗双失业等生活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形成政府帮助弱势群体就业的常规工作制度。要抓紧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需用的工勤岗位,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和双下岗、双失业人员。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按照要求尽快完成调整重组,全面履行职能,把摸清“4050”和双下岗双失业人员情况、开展“上门服务”和“跟踪服务”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建立专门台账,规范报表制度,加强动态管理,严格检查考核,切实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五、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工作

   对新裁减人员,要及时提供社会保险接续服务,并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要进一步研究措施,加强对企业裁员的管理,凡一次性裁员或全年裁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

    六、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监督,营造有利于促进再就业的宣传舆论氛围

市政府已调整充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徐建明代市长任组长,以加强对全市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定期分析就业形势,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解决再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各部门行动,定期交流工作进展与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难点问题,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政策措施,指导推动全市再就业工作。要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真正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全面推进的工作机制。

    要完善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通报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汇总各地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主要目标完成情况,向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行通报;尽快建立适应多种方式就业的登记统计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社区开发公益岗位和其他灵活形式从业人员,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单位从业人员,工商部门负责统计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健全劳动力市场年检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同时,要建立完善督查和举报制度,形成社会支持、群众参与、自下而上、有效监督的机制,各地各部门公布的再就业政策监察举报电话要正常运转,及时认真地处理举报投诉。

    要进一步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把各级党委政府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宣传到基层、宣传到群众,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积极发掘典型,宣传下岗失业人员艰苦创业和企业充分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等先进事迹及模范人物,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投身再就业工程,营造有利于就业和再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下半年,省政府将表彰一批全省再就业创业明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有关推荐、选树、宣传工作。

   以上通知精神,请即贯彻落实。

  附件:2003年度全市净增就业人数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3年度全市净增就业人数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单位:万人)

  

   工作

   目标

  责任

  单位

城镇从业人员

其                                         中

下岗

失业

人员

再就

业数

单位从业人员

城镇个私从业人员

社区公益性岗位

及灵活就业人员

2002

年末

实际数

2003

年末

目标数

2002

年末

实际数

2003

年末

目标数

2002

年末

实际数

2003

年末

目标数

2002

年末

实际数

2003

年末

目标数

  全市

75.04

79.04

4.0

36.68

35.18

-1.50

36.23

40.43

4.2

2.13

3.43

1.30

1.5

  市本级

2.28

2.83

0.55

——

——

——

1.81

2.04

0.23

0.47

0.79

0.32

----

  金坛市政府

7.83

7.89

0.06

4.16

4.08

-0.08

3.59

3.68

0.09

0.08

0.13

0.05

0.08

  溧阳市政府

7.25

7.34

0.09

5.15

5.1

-0.05

2.00

2.09

0.09

0.10

0.15

0.05

0.09

  武进区政府

21.68

23.78

2.1

5.74

5.64

-0.1

15.73

17.80

2.07

0.21

0.34

0.13

0.17

  新北区政府

6.2

6.85

0.65

1.43

1.43

——

4.72

5.34

0.62

0.05

0.08

0.03

0.10

  天宁区政府

6.84

7.74

0.9

1.83

1.83

——

4.50

5.09

0.59

0.51

0.82

0.31

0.50

  钟楼区政府

4.48

5.18

0.7

0.98

0.98

——

3.00

3.39

0.39

0.50

0.81

0.31

0.49

  戚墅堰区政府

1.37

1.59

0.22

0.28

0.28

——

0.88

1.00

0.12

0.21

0.31

0.10

0.07

  机电国资公司

1.78

1.63

-0.15

1.78

1.63

-0.15

             

  化轻国资公司

1.40

1.15

-0.25

1.40

1.15

-0.25

             

  纺织国资公司

2.17

1.97

-0.20

2.17

1.97

-0.20

             

  贸易国资公司

0.52

0.43

-0.09

0.52

0.43

-0.09

             

  建工国资公司

0.35

0.27

-0.08

0.35

0.27

-0.08

             

  常柴集团

0.81

0.76

-0.05

0.81

0.76

-0.05

             

  塑料集团

0.51

0.47

-0.04

0.51

0.47

-0.04

             

  服装集团

0.83

0.82

-0.01

0.83

0.82

-0.01

             

  交通局

0.70

0.60

-0.1

0.70

0.60

-0.1

             

  旅游局

0.18

0.15

-0.03

0.18

0.15

-0.03

             

  粮食局

0.10

0.08

-0.02

0.10

0.08

-0.02

             

  说明:

   1、净增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员净增数)=本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数-上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数;

   2、单位从业人员由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城镇个私从业人员由工商部门负责统计,社区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

   3、2003年度其他就业目标仍按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3]50号文执行;

   4、市其他各主管部门按上年底的从业人员数作为今年的目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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