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行政许可证件集中年检年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日
常州市行政许可证件集中年检年审实施方案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年检、年审,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集中年检、年审的范围
凡是由市级职能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需要年检、年审的,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集中年检、年审;凡是需由市级职能部门转送上级部门的年检、年审事项,也应纳入“中心”统一受理;区级职能部门的审检事项加入市集中年检、年审更方便审检对象的,也应纳入集中年检、年审的范围,是否纳入由对应的市级职能部门协调确定。
二、集中年检、年审的工作流程
对同一审检对象只需要一个部门审检的,由其直接到相应的窗口办理。对同一审检对象需要多个部门年检、年审的,按照“一门受理、配套表格、联合审检”的工作要求开展。内、外资企业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由相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牵头责任部门负责联合年检、年审的咨询、告知、统计工作,协办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审检、上报、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在“中心”设年检、年审大厅,各部门的年检、年审事项原则上集中在年检、年审大厅内办理;部门认为需要,也可以在本部门驻“中心”窗口办理。牵头责任部门在年检、年审大厅设专窗,负责向审检对象告知其所需审检事项的名称、审检部门,并发放《集中年检、年审告知书》及配套表格。
(二)配套表格:各审检部门应将本部门的年审、年检表格交牵头责任部门,由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审检对象的性质向其发放配套的表格;审检对象认真填写配套表格,并根据《集中年检、年审告知书》的要求准备好其他审检材料,递交各相应的审检部门窗口。
(三)联合审检:进“中心”的联合年检、年审事项原则上要统一审检时间,相关的审检事项应做到同时受理、同时办理、同时收费。联合审检部门收到审检对象报送的审检材料后分别依法审检,对不符合审检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其他联合审检部门。许可证件年检、年审只需审查材料的原则上应当场办结;需要现场踏勘的,应当自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 ,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集中年检、年审的工作要求
(一)集中年检、年审地点要求:集中年检、年审应遵循“一事一地”的原则。实行集中年检、年审后,审检部门在本单位内不再受理已进“中心”的年检、年审事项。
(二)集中年检、年审的公告办法:凡纳入集中年检、年审范围的事项,由“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每年具体集中年检、年审的项目、时间由“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审检部门应同时向审检对象公示或通知应报送的审检材料、收费标准以及有关注意事项,并将上述内容报“中心”。“中心”组织编制《集中年检、年审告知书》,置于各审检窗口发放给审检对象。
(三)集中年检、年审的时间:对同一类企业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各类年检、年审,原则上要安排在同一时间段内;年检、年审时间与上级部门规定有冲突的,由有关部门与其上级部门协调,积极争取同步进行,确实不能同步实施的,按上级部门确定的时间办理;对审检对象数量较大的,年检、年审部门应放宽年检、年审期限或采用分期、分批年检、年审的方式。
(四)集中年检、年审的收费管理:年检、年审收费必须按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在“中心”办理的年检、年审事项,其年检、年审收费由银行代收后,划转各部门的财政专户。
(五)集中年检、年审的信息管理:各部门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每一年度的集中年检、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审检部门应做好总结工作,并相互通报年检、年审汇总情况,进一步强化年检、年审的监督检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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