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通知》中涉及市、县财政负担部分的分担比例等问题,切实加大对全市家禽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政策意见明确如下: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中涉及到市、县财政负担60%部分,市和各辖市、区财政各半负担。对于20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突击免疫的疫苗经费,除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外,其余由市和辖市、区财政各半承担。
二、对非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中涉及到市、县财政负担50%部分,市财政负担20%,各辖市、区财政负担80%。对农户散养家禽的非强制免疫疫苗实行免费供应,具体补助办法由各辖市、区自行制定。
三、对重点种禽养殖场(户)和孵坊给予生产维持补贴。对持有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场(户),根据2004年2月份父母代种禽场(户)存栏数量,由市财政按种禽每只1.5元、种鸽每对1.5元给予补贴。对上规模重点孵坊,根据其2004年2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孵化的苗禽数,由市财政按苗禽每只0.1元给予补贴。对设有孵房种禽养殖场(户),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种禽或苗禽不重复补贴。各辖市、区也要对重点种禽养殖场(户)和孵坊制定相应的生产维持补贴政策。
四、对市、县级家禽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市、县级家禽龙头企业2004年3月底止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一年贴息。市县龙头企业分别由市、辖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市财政重点补贴立华畜禽有限公司。
五、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申报2004年各类市级、县级支农资金项目并符合招标指南的,应优先予以考虑。
六、加大对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消毒、防疫、检测和外控等方面的防疫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待遇、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工作经费和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内防外堵”各项关键措施落实到位。
七、其他有关扶持政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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