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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认真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4-0003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4〕6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4-06-02 公开日期:2004-06-03 废止日期:2010-03-17
内容概述:我市开展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整顿范围、整顿原则与重点、整顿工作组织方式、实施步骤、处理办法、整顿工作纪律、整顿工作要求(注:2010年3月17日废止)
关于认真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4〕6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这次整顿的范围包括: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
  (三)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二、整顿原则与重点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着装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顿,以切实解决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重点:整顿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着装部门及人员。同时,对擅自降低自费比例,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着装进行纠正。
  三、整顿工作组织方式
  (一)成立办事机构。我市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和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汇总报告。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着装部门也要相应成立整顿统一着装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整顿工作。
  (二)实行分工负责。按管理权限,市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着装整顿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类型的着装整顿工作均由地方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各着装部门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一着装进行整顿。
  四、实施步骤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和发动阶段(2004年530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各类人员的着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作出部署,并将调查摸底情况、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联系电话:6601726,联系人:庄秋华、许小芳)。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6月底前)。由各着装部门、单位按照同级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力量对本部门、本单位着装情况进行自行清理和登记。同时,按照国务院统一着装有关规定,对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整改措施和纠正期限,并报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在纠正期限内,自行完成纠正工作。纠正最迟期限为2004715日。
  (三)检查抽查阶段(2004年8月底前)。
  7月底前,由各辖市、区,各着装部门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的清理和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并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
  8月底前,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915日前)。各辖市、区,市各着装部门要在915日前向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报告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文字材料外,要如实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
  五、处理办法
  (一)各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部门、单位上报的自行纠正意见,按照国务院统一着装规定进行确认,并采取措施,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
  (二)各单位对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库存服装和各种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集中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
  (三)各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要对收回的服装与标志登记造册,妥善保存,在报经省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同意后统一处理。
  六、整顿工作纪律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一)对2004年715日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地区和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对拒不整改以及在2004年715日以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要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七、整顿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整顿统一着装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节减各级政府财政开支,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二)认真做好脱装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涉及部分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待,讲清情况,说明道理,加强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监督。各地区、各着装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工作全过程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被仿制(或雷同)服装及标志的部门(单位)应主动向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提供仿制着装情况。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人员名单,以及各地区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
  2.统一着装情况调查表
  3.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

二○○四年六月二日

附件1: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1、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2、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3、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1.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2.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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