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4-0004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4〕7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4-06-17 公开日期:2004-06-18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创建目标、活动方案和组织领导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4〕7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现将《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意见

  我市是全省民族工作重点城市之一,有47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1.19万。为积极参加全省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迎接2004年下半年国务院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根据省民委《关于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通知》(苏民发[20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我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意见。

  一、指导思想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活动,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全市各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为推进富民强市、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目标

  坚持把“求真务实”的精神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始终,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成就,充分反映我市各民族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共同奋斗的精神风貌;充分反映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民族事业的关心支持;充分反映帮扶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的先进事迹;充分反映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大好局面。创建活动以服务少数民族群众为出发点,以少数民族群众满意为落脚点,了解、体察、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的心声,着力解决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努力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使创建过程成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普及民族知识的过程,成为为民族事业、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三、活动方案

  创建活动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宣传发动阶段(5月—7月)。由各辖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整合学校、街道社区和民族村组等社会力量,充分运用专题讲座、图片展览、知识竞赛、文艺演出、街头咨询、演讲交流、发放宣传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反映各辖市、区不同特点的活动,营造创建氛围。7月份定为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市各新闻单位要及时组织系列报道,广泛宣传民族知识、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先进典型,掀起宣传民族大团结的热潮;市民宗局、市民盟、文化局联合举办民族大团结广场文艺演出;市科技局、农林局组织有关专家,到少数民族聚居村组和生产示范基地进行送科技下乡活动;市卫生局、农工民主党组织人员,到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进行送医下乡活动;市卫生防疫、工商部门对来常经营清真饮食业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有关业务指导,同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市民政局、民宗局、财政局研究制定提高我市城镇少数民族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努力为少数民族办实事;农村要进一步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确保2004年底前全市362户少数民族群众基本脱贫;市民宗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二是评比表彰阶段(8月—9月)。8月,根据省、国务院创模有关评选条件和名额,推选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模范集体和个人,经组织会审后,9月份报省民委上报省政府、国务院进行表彰。

  三是学习贯彻阶段(10月—12月)。学习贯彻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全省民族工作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精神,全面推动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深入发展。

  四、组织领导

  各地要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进行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方案,确定目标,明确责任。民族、宣传、教育等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