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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4-0007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4〕12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4-12-22 公开日期:2004-12-23 废止日期:2015-12-09
内容概述:常州市关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意见(注:2015年12月9日废止)
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4〕12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关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关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意见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主要目标。人口素质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的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树立“健康饮食、健康行为、健康环境、健康父母、健康婴儿”的理念,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常州“两个率先”创造良好人口环境,现就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支持下,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市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每年仍有一定数量的肉眼可见的出生缺陷发生。其主要原因有:环境污染、职业性危害、病毒感染、吸毒、性病、艾滋病等,严重危害孕产妇和婴儿的健康;围产期缺氧、新生儿窒息和产伤等仍是造成新生儿脑瘫、癫痫及智力低下的主要原因;不良的婚育现象、遗传病、婚前及围产保健水平等因素也是造成残疾儿发生的重要因素。出生缺陷和残疾儿日益成为影响人口素质的重要问题,不仅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人们正常生活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市委九届八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了奋力将常州建设成为全省“两个率先”的先行区,任务十分艰巨。经济综合实力的增强、人民生活的富裕、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等小康社会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值都涉及到人均指标,而人才素质、人才资源、人力资本、人才队伍是加快发展的关键因素,出生人口数量与质量直接关系到“两个率先”的实现。因此,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应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明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原则
  (一)主要目标:
  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全市市民中普及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的科学知识,使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期主动避免接触各种危险因素。强化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措施和早期干预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力争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0.5‰、16‰,全市一级出生缺陷干预措施的人群覆盖率达85%以上,二、三级出生缺陷干预措施落实率达60%以上,对高危孕妇专案管理达95%,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达到全省乃至全国先进水平。
  (二)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的关系,把提高人口素质工作摆到与控制人口数量同等重要位置,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2、社会参与,预防为主。大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转变群众传统的婚育观念,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发展新型生育文化,普及优孕、优育、优教科普知识,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科普知识家喻户晓。
  3、重点突出,简便易行。重点落实出生缺陷和残疾的一级预防措施,以可以预防的严重与高发的先天性疾病为切入点,开发、引进、推广、应用适宜技术和方法,坚持以人为本、知情同意。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辖市(区)要结合本地发生出生缺陷的主要问题,制定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残疾的措施,注重组织和培训技术队伍,加强对农村地区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扶持。
  三、落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1、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文艺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充分发挥现有的“卫生信息网”、“常州人口”及辖市(区)“青少年生殖健康网”等网站的优势,不断充实预防出生缺陷、残疾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知识,加强与网民的沟通,增强网络的互动性、针对性。教育、民政、妇联、共青团、计生协等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要组织力量广泛开展宣传和咨询活动,倡导文明、进步、科学的婚育观;倡导婚前自主婚检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关爱男性生殖健康。教育新婚夫妇戒烟戒酒,远离毒品。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公益性宣传或制作专题,真正使优生、优育、优教的科普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心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氛围。
  2、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学校、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较为规范的健康教育体系。通过新婚学校、孕妇学校、育儿学校、人口学校、新市民学校等多种形式开展面对面的健康教育,广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知识,使重点育龄人群比较全面、系统地接受婚育知识教育;将预防出生缺陷的科普知识,青春期生理、心理卫生知识、青少年生殖健康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和家庭教育、社区教育之中;编制各类健康教育宣传材料,普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科学育儿知识,逐步改变不健康的生殖行为,建立宣教、咨询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健康教育质量和水平。
  (二)强化依法行政,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第一,严把结婚登记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结婚的对象,民政部门不予登记结婚,以杜绝不良后果的产生。第二,严把机构准入关。开展婚前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技术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并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许可。第三,严把执法监督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管理与监督,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或堕胎、弃婴等违法行为。严禁孕期、哺乳期妇女从事有毒有害等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理照顾和劳动保护,为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建立健全生殖保健服务体系,规范服务管理。
  1、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内涵建设。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围产期保健、优生遗传咨询指导,加强围产期出生缺陷的筛查,提高神经管畸形、唐氏综合症、重大体表畸形筛查能力,特别要发挥B超等影像诊断、病理诊断对重大体表畸形筛查的优势,提高中孕、晚孕期筛查的覆盖率。
  2、加强孕产期保健的管理。做好孕产妇营养指导,推广孕前期和孕早期普服叶酸等营养增补剂,防止神经管缺损畸形儿的发生。严格控制孕期用药。实行住院分娩,狠抓产科质量,减少新生儿窒息和产伤的发生,提高抢救急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能力,提高新生儿窒息的复苏水平。
  3、完善残疾儿童报告制度。计划生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做到对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以减轻残疾程度并做好残疾儿的康复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及早期教育工作的管理。
  4、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作用,广泛开展优孕优育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优生遗传咨询,县级计划生育指导站分站以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不断拓宽服务领域,逐步开展孕前疾病的筛查。加强孕前服务和管理,减少非意愿性妊娠所致的人流、引产对女性生殖健康的危害和早婚、早育对胎、婴儿生长发育的影响。
  5、强化社区干预体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城市以社区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农村以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为依托,形成以社区为基础的出生缺陷一级干预体系,使优孕、优育、优教的健康教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得到落实。
  6、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开发应用“常州市出生缺陷监测信息系统”,动态掌握出生人口素质信息,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素质评估指标体系,形成出生人口素质定期评估和预警预报制度。
  (四)积极预防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疾病。
  1、逐步消除孕期及哺乳期妇女因缺铁、缺碘,以及铅及苯等有毒有害物质所导致的儿童智力损伤。落实除高碘地区外全民食用合格碘盐的措施。盐务部门应加强对食盐市场流通领域的管理,严禁不合格碘盐的销售。积极倡导孕期常规补充铁剂。
  2、加强临床检测和计免工作。医疗保健部门要逐步将新婚夫妇、孕妇、新生儿碘营养水平、血铅化验及孕期淋病、梅毒等性病的检测列为常规临床检验项目,依法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常规产前诊断。加强婴幼儿听力、视力的筛查,达到早期检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目的。计划生育、卫生部门要积极推广风疹疫苗接种,减少风疹病毒对胎儿的危害。继续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
  3、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大改水力度,改善饮用水质量;全面治理汽车、摩托车尾气污染,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使居民生活环境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4、开展新生儿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研究。重点开展防治围产期缺血缺氧性脑损伤、降低新生儿窒息致残率、孕期疾病、用药及生殖系统感染对胎儿生长发育影响、环境和营养因素对胎儿及儿童生长发育影响等科学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遗传、生殖领域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要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及使用,积极推广简便易行的适宜技术,使人民群众真正受益。
  四、加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作为一件大事切实予以重视并加强领导,加大执法力度。要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本地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并加强监督与指导,列入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施定期考核。
  (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同心协力做好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部门定期通报制度,共同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各项活动。
  (三)增加经费投入,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增加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投入。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四)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干预能力。
  各有关部门应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为重点,以一级、二级、三级干预措施的技术要求为内容,加强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预能力。对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组织标准化的培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机构和人员必须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爱护科技人员,对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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