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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4-0013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4〕2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4-03-05 公开日期:2004-12-31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完善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规范收费,为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必要的保障;把握大局,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4〕2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改革目前行政审批现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其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全面、正确实施这部法律,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贯彻实施工作。当前要细化操作方案,重点做好《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认真完成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学习,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都要力求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制定有效措施,狠抓落实。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普法计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强队伍建设,及时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三、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少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为了确保《行政许可法》的顺利施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范围:所有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市、辖市、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收费要求不一致或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废除。其他由政府或者各部门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今后,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一致。

   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责任制。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辖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辖市、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清理。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清理。清理结果由各辖市、区政府和市各部门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再转报省政府。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本市各行政机关的文件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规定,都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本市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3月底前结束。清理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等媒体将清理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四、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清理范围包括现行地方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机构、团体或组织。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如果该行政许可项目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取消;如果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如果该行政许可项目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取消;如果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对同一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或者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行政许可,应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或者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并逐步加以完善。

  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必须通过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行政许可都要由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实施。清理工作必须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精心部署,从速、从紧、从严开展清理工作。要认真分析清理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必要的衔接和过渡措施,避免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对因行政许可清理出现监管不力、不到位的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述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要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行政许可程序等内容,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二是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这是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环节。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违法和不当实施行政许可个案督查制度,违法和不当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等等。要通过这些制度的运行,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是要强化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行政复议作为层级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定形式,可以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要积极受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申请,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及时性和独立性,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及时发现和研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倾向,调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方式。

  四是要积极探索层级行政执法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要努力实现从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发展,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发展,从外部监督向内部监督发展,从单一监督向全面监督发展,从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事前监督发展,从一般监督向一般监督与个案监督并重发展。同时,要完善、强化监督检查的手段,如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事先审查、暂停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暂停和取消行政许可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以及行政责任追究等。

  六、规范收费,为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许可法严格规范了行政许可的收费,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许可监督行为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严禁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机关的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督促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完善监管机制,对帐目不清、实施不力的,要立即予以追查和纠正,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不得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进行挂钩;不得将收取的费用以各种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给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预算,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证行政机关能正常实施行政许可。

  七、把握大局,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要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以及完善民主制度、维护公民权益等为重点,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创新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惩罚与引导的关系。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上要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健全和完善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听证等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在执法监督上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保证其参谋助手作用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各级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进一步增加服务意识,积极履行好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职责。

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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