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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4-0013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4〕3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4-03-15 公开日期:2004-03-15 废止日期:2010-03-17
内容概述:为了贯彻落实全省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三农”工作,对全市全面推行农业税改革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注:2010年3月17日废止)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4〕3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三农”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市全面推行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如下:
  一、改革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要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省委书记李源潮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下决心减轻农民的社会负担,农业税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要求全省在三年内免征农业税,苏南地区两年到位。市委、市政府决定,2004年全面实施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步伐。
  二、改革的内容和原则
  农业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税免征后,对财力影响较大的困难乡镇,实行政府补贴。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行;实现农民在农业生产环节“零赋税”;保证乡镇一级政府及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三、目标要求
  实行农业税免征政策,是市委、市政府在新形势下,针对当前农村实际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周密部署,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做到“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改革到位时间。辖市区今年全面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改革工作一步到位。
  二是明确改革补贴政策。农业税免征后,乡镇财力影响部分由辖市、区和乡镇政府承担,市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三是明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税免征后,辖市、区对乡镇(街道)、村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上年水平,确保乡镇(街道)、村组织的正常运转。
  四是明确改革操作办法。辖市、区要制定详细的到乡镇、到村的农业税免征操作办法,制定周密计划,确保改革成功。
  四、组织领导
  各辖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改革要求,抓好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措施。农业税改革工作要在各辖市、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各地改革方案经辖市、区政府确认后,于4月10日前上报常州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落实配套措施。在农业税改革的同时,各地要继续做好行政村撤并工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做好村级债务化解工作,加强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三)组织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好实施意见和改革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汇报,确保农业税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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