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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4-001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4〕9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4-06-14 公开日期:2004-06-22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深化和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改革;编内人员经费和推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优化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结构,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了;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创业;严格执行人员分流政策,妥善安置竞岗落聘人员;切实解决好退休和提前离岗退养农技人员的工资待遇;切实加强对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市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4〕94号

  市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
  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编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林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农技推广

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按照《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和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原则,切实推进我市乡镇农技推广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的分类改革,实施公益性职能由政府公益性机构承担,政府给予经费保障;经营性服务全面推向市场,放开搞活,实行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

  明确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含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机)职能。按照公共管理的要求,将没有利益回报,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知识产权难以保护或物化的技术推广等公益性职能界定为乡镇农技推广服务职能。主要包括: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和农业机械化技术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和植物重大病虫害的预防扑灭;森林火警火灾预报和森林防火;实施农业标准;农林资源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机安全监理;农业统计与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等。植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以及动植物检疫职能,由县级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综合设置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学、合理设置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岗位。为切实推进分类改革,目前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运转比较困难、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等难以保障的地方,要按照苏办发〔2001〕8号文件要求,将除水利管理外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统一归并成综合性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重点林区、重点水产乡镇可增挂“×××镇林业站”、“ ×××镇渔业站”牌子。

  改革后的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为政府设在基层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每个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原则上核定8—15名,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建的规模较大的镇(中心镇),编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要依据乡镇人口、面积、农业生产特点与服务内容,结合各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方向以及为农服务的技术要求,合理设置公益性人员职务岗位。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一般设主任岗位1名;农机技术推广、管理与安全监理岗位2名;大宗农作物技术推广岗位可按耕地面积每万亩1名设岗;林桑茶果菜可按面积3000亩1名设岗,水产养殖可按养殖面积5000亩1名设岗;畜牧技术推广及防疫员可设岗2—3名;动物检疫员可设岗2名(中心镇可适当放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现仍由辖市(区)农林主管部门负责的,人员编制可由辖市(区)为单位统一核定和使用。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岗位设置工作由各辖市(区)编制部门会同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进行。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已明确,编制、岗位设置已符合要求的辖市(区)可不再重新核定。

  二、编内人员经费和推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编内人员经费和推广事业经费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辖市(区)财政应承担一定比例的人员经费和推广事业经费,实行转移支付,并逐年加大辖市(区)财政对乡镇转移支付力度。乡镇财政对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经费要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将各项收费收入与财政拨款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实行零基预算集中支付方式。

  各辖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经费财政预算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将其纳入对乡镇政府重视“三农”问题的考核内容。

  三、优化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结构,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

  按照《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和《江苏省农业(水产、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苏农科[2003]10号、苏海科[2003]16号、苏农机人[2003]44号)文件精神,全面实行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包括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我市农技推广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工作,由各级农林(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在省统一布置下进行,农林(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资格培训、注册管理等工作;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对考试合格人员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并对注册登记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人员聘用制度。为保证人员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本次改革中首次竞争上岗人员在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中进行,应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原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需求,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招聘和竞聘工作,由辖市(区)人事部门、农林(农机)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竞聘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业心强,热爱基层农技推广工作;2、身体健康,适合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具有从事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4、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连续从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工作3年以上或国家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农广校毕业生。

  通过公开招聘新进编的国家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农广校毕业生必须在4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参与下一轮竞聘上岗。

  四、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创业   

  各地要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分开的要求,加快技术服务产业化步伐,逐步放开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原编内农技推广人员采用独资、租赁、入股等形式,离岗领办创办农业企业或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离岗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租赁经营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费上缴同级财政,缴纳租赁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离岗农技人员离岗期间3年内身份和职级不变,各项保险视同在职人员。离岗期满后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性服务,也可以参加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竞争上岗,对竞岗落聘或继续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农技人员应予解聘,并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农技人员离岗创业,需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辖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各地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支持农技人员从事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

  五、严格执行人员分流政策,妥善安置竞岗落聘人员

  在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分类改革中,对原在编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符合省政府[2002]147号文件规定中离岗退养条件的,可离岗退养。竞岗落聘的,可优先租赁农技推广机构原经营性资产开展经营服务。离岗退养和竞岗落聘后需分流人员的具体待遇,原则按省政府[2002]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由各辖市(区)制定人员分流的补充规定。

  六、切实解决好退休和提前离岗退养农技人员的工资待遇

  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养的,纳入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管理,其退休或退养期间的工资以及单位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由财政渠道解决;退休和离岗退养人员所在单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调整到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其中提前离岗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按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发放退休费。

  七、切实加强对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加强和改进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农业的重要措施和紧迫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科学界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不断推进农技推广机构的改革与发展,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各级编制、农林(农机)、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农技推广事业的领导,与辖市(区)农林(农机)部门分工协作,确保公益性农技人员专心致志地做好农技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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