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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作风建设的五项规定
索 引 号:014109429/2005-0013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5〕12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5-07-13 公开日期:2005-12-31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改进政府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法制、诚信、高效和透明政府,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作风建设的五项规定
常政发〔2005〕12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改进政府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法制、诚信、高效和透明政府,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加大民资投入、加速园区建设,经研究,对政府作风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控制减少会议

  (一)进一步精简会议。按照高效、务实的原则,可以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一至两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一次。今后除了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全市性表彰会议外,原则上不开条线表彰大会,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达标评比会和庆典会,提倡开好解决实际问题的专题协调会和现场办公会。

  (二)严格会议制度。凡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需报市长批准,市政府办公室一般在会前3天预告通知。属系统范围内的条线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要求其他部门和辖市、区领导参加。除全市综合性会议和重要会议需市政府全体领导和辖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外,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谁主管、谁参加”。

  (三)注重会议实效。会议必须主题突出,准备充分,目的和任务明确。倡导开短会、讲短话。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开到辖市(区)、委办局和市直属单位。需要直接传达和部署到基层的工作,具备条件的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一次性传达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二、加快工作节奏

  (一)文电办理。对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领导同志对送签的文件,无特殊情况,应在1至2个工作日内签批。对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在核报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批示时,分管秘书长应先提出建议。一般请示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需商相关部门办理的,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因公出国(境)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调查论证的,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同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超过规定答复时限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二)信访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在收到群众来信后,应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并转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能够立即答复受理的,应当立即书面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在1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应能快则快,办结时限不超过60日,情况复杂的可再延长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三)投诉办理。各级投诉受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自办、转办、督办的处理。自办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在受理转办、督办件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人。

  (四)行政审批。坚持“减少审批、下放权限、一门受理、扎口收费”的原则,对所需资料齐备的技术类和不需要现场勘验的,一律即收即办、当场审批;对需要部门研究的,必须明确审批时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对需要几个部门会商、会办或现场勘验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或主审主办部门牵头,办理时限能短则短、能快则快,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重大项目。对总投资超1亿人民币的内资项目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各辖市、区和有关部门都要派专人协助企业办理从立项到建成投产的所有手续,各级行政服务中心都要设立“绿色通道”。

  三、树立诚信形象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凡是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或本人来访要求办理有关事项的,第一位接收或接待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立即答复和处理;因权限或需要研究而暂时不能答复和办理的,要及时汇报和研究,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立即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联系,并将部门或人员联系地址和电话告知当事人。

  (二)坚持服务承诺制。各级各部门在作出承诺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确保承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履行承诺的过程中,除遇到不可抗力、上级政策改变、实际情况发生突然变化以外,都要严格按照承诺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兑现,所作承诺不能因人事变动而变化。

   (三)推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承诺,对违背客观规律、不切实际和未经组织同意的承诺,对因推诿、拖拉、敷衍使承诺不能兑现,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对其中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提高透明程度

  (一)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办事透明化,实行“阳光操作”,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禁止公开的以外,政府的所有管理规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的重要变动,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都要全面公开。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应事先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研究事关公众利益的重要会议,可邀请市民代表列席旁听,并积极吸取公众的合理建议。

  (二)拓宽政务公开的渠道。政府公开的事项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公告栏、政府网站、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以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有条件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在主要办公地点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为公众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凡政府公开的信息,均应免费向公众提供。

  (三)积极提供政务信息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传、电子邮件或来访等形式,申请政府机关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属于不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虽不属于公开范围但能够区别处理的以及政府可以通过第三方获得的信息,要积极提供服务。

  (四)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对涉及公众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在生效30日前公布,其他应该公开的事项原则上要在通过之日起15日内公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精神一般应通过媒体予以报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需要延长期限的,最多放宽3个工作日。

    (五)建立监督保障机制。政府机关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办事指南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督查落实

  (一)建立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责任制。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工作的督查,确保分管的重点工作、目标管理、廉政建设等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政府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反馈工作,并负责市政府重点工作的督查;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建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督查工作。对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由市目标办督查,每季度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一次。对年初确定的重点工程,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根据进度安排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督查。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安排专项督查。

  (二)对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作出的决策和部署,以及对领导批示的落实办理,督查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会议明确的时间要求进行督查。对市人大、政协涉及政府工作的决定、决议、议案、提案和建议、意见,从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要办结,重大疑难件可延长2个月。

  (三)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要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明察暗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对政府机关的审批、收费、检查、处罚、培训等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督查,并对督查情况实行通报制度。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支持新闻媒体曝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以促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不断改进。

  以上规定,希遵照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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