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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09429/2005-001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5〕13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5-07-27 公开日期:2005-07-27 废止日期:2012-12-10
内容概述:通过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严格审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承运条件,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加强对工地现场的监督管理,严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等方法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注:2012年12月10日废止)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
常政发〔2005〕13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整洁和交通安全,杜绝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中抛撒滴漏污染道路现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

  凡在常州市市区产生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的申请,经核准后,颁发《常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其中,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范围内的,分别向所在区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严格审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承运条件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采取严格的密闭措施。

  凡在常州市市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承运条件审查手续。对经审查具备承运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公示。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三、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严格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处置场所运行,严禁无证运输、超范围运输、超载运输、带泥行驶,严禁沿途抛撒滴漏、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同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货物运输和通行的规定,严禁使用拖拉机、农用车、电瓶三轮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运输建筑垃圾。

  四、加强对工地现场的监督管理

  各类建设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护,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清洗设施,设置专门的污水泥浆沉淀池,并将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建设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不得以包代管。凡超载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轮胎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建设工地现场的监督管理,将上述事项作为文明工地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建设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的执法巡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违法行为人对造成的道路污染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被污染道路所在区环卫处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施工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受查处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建设工程市场准入采取限制措施;对运输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建筑垃圾准运资格,清除出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抛撒滴漏污染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运输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并立即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到现场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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