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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2005年楼宇照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5-001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5〕14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5-08-10 公开日期:2005-08-10 废止日期:2010-03-17
内容概述:从组织机构、资金补贴政策及资金的管理等方面实施楼宇照明(注:2010年3月17日废止)
关于印发常州市2005年楼宇照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5〕14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实施楼宇照明建设对于进一步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楼宇照明建设工作的开展,现将《常州市2005年楼宇照明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四日
 

常州市2005年楼宇照明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营造良好的市容景观环境,现就2005年楼宇照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常州市户外广告及夜景照明规划与设计》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为指导思想,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为原则,全面倡导绿色照明新理念,全力打造我市夜景新形象。
  二、组织机构 
  常州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楼宇照明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沿街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加强领导、责任到人,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建设任务
  根据我市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2003、2004年度实施的“一线”、“三圈”地带的楼宇照明建设,重点突出火车站广场节点及兰园广场节点的楼宇照明建设,同时完成与之相配套的监控中心的建设任务;2005年计划完成24栋楼宇的照明建设任务(详见附件:《2005年楼宇照明建设任务一览表》)。
  四、资金补贴政策及资金的管理
  1.楼宇照明工程是政府和业主共同受益的“民心工程”,其建设费由政府和业主共同承担,原则上各承担一半:其中高层建筑(8层及8层以上)政府出资以20万元为限;多层建筑(8层以下)政府出资以10万元为限。
  2.楼宇照明工程纳入常州市夜景照明智能监控系统后可享受政府的电费补贴:业主承担民用电单价(0.52元/度)部分,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
  3.楼宇照明建设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核算和管理。为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灯光办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并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控。市灯光办应按各个楼宇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分别于工程开工后、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部分补贴资金,审计结束后按政策以审计价为准以多退少补的方式与业主进行最终结算。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
  1.由政府组织召开全体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参加的动员会,明确各单位建设任务、建设周期、管理要求及各项政策。
  2.业主单位自行组织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常州市户外广告及夜景照明规划与设计》要求,并经市灯光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效果图、施工图须报送市灯光办备案。
  (二)实施阶段
  1.业主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自行组织施工,市灯光办负责督促检查,保证所有项目的整体进度。列为2005年建设任务的照明工程必须于2005年9月15日前全部完成。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须报经市灯光办同意,
  2.市灯光办委托审计事务所对所有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3.同步完成监控中心的建设,实现各个终端的程控对接。
  (三)检查验收、总结表彰阶段
  1.由整治办、业主会同规划、质监等职能部门组织验收。
  2.由市整治办统一组织评比,对实施好的单位给予奖励。
  武进区、新北区的楼宇照明建设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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