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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5-001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5〕17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5-09-28 公开日期:2005-09-30 废止日期:2010-03-17
内容概述: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共有10个市级行政管理部门,17项年检事项(注:2010年3月17日废止)
关于开展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常政发〔2005〕1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的五项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市政府决定今年起正式实施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与企业联合年检的部门及事项
    第一批纳入企业联合年检的,共有10个市级行政管理部门, 17项年检事项。

  1、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

  2、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证验证。

  3、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验证。

  4、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登记证》验证年检;民办职业学校年检;职业介绍机构年检。

  6、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社会团体年检。

  7、市环境保护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检。

  8、市农林局:《动物诊疗许可证》审验。

  9、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检。

  10、市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证》年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年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年检;《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年检;医疗机构校验。

  二、企业联合年检组织机构
    成立企业联合年检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联合年检的组织实施。管理办公室由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市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及市工商局等10个参与企业联合年检的部门为成员。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中心”负责。

  三、企业联合年检的工作要求

  1、纳入企业联合年检范围的事项,由管理办公室每年提前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后,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年检对象书面通知年检应报送的材料、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有关注意事项。

  2、纳入企业联合年检的事项应集中在“中心”办理,各部门不得在“中心”外受件、发件。在“中心”已设有窗口的,原则上在窗口办理。需要在“中心”设立临时年检窗口的,部门应提前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办公室。

  3、年检事项需要现场踏勘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只作书面材料审查的年检事项原则上应即收、即办。

  4、年检收费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中心”办理的年检事项,其年检收费应由“中心”银行窗口代收。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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