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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05-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5〕23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5-12-20 公开日期:2005-12-11 废止日期:2010-03-17
内容概述:规定了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的任务、方法、时序安排及处罚等事宜(注:2010年3月17日废止)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5〕234号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5〕101号),结合实际,现就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管理机制,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勘查项目、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公安部门不予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业违法开采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凡涉及越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开采活动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各地国土、经贸、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对辖区内探矿权和采矿权主体、生产经营主体要进行逐一核实,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照。对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进行开采、整治的,要责令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地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要依法收回有关证照并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企业设立、生产许可、环保审查、证明颁发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查处。
  (五)全面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结合当地实际,对划定的禁采区(带)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并纳入当地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于2005年底前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对补充、调整后禁采区(带)内的开山采石企业,要逐一进行清理登记,建立台账。凡采矿权许可证到期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对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要抓紧制定禁采区关闭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8年底前关闭,其中严重影响景观的要立即予以关闭。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关闭企业的善后工作,积极帮助关闭的矿山企业转产转业,安置好因矿山企业关闭而下岗的职工。
  (六)组织开展对砖瓦粘土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整治。各地要以禁用粘土实心砖为重点,进一步开展对开采砖瓦粘土资源的专项整治,加快淘汰粘土实心砖。要坚决关闭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企业,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土窑、小立窑;对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的砖瓦企业,要制定专项计划,尽快实施关闭。同时,要加大平窑复垦力度,大力发展环保、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重点解决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问题。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开山采石矿山总数和开采总量,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通过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加快建立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促进矿山企业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在禁采区内未经省政府批准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一律废止。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以建筑砂石、粘土等非金属矿产为重点,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使用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四)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把整顿和规范开发秩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开发项目审核、企业设立、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环境评价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监管。探索建立全市露采矿山现场监理模式,为露采矿山开发利用动态化监督管理提供有效手段。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水平。
  (五)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整治投入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主体和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开山采石企业,必须认真落实《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146号),足额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新建开山采石企业未缴纳保证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已投产的采石企业拒绝缴纳保证金的,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各地政府要加大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财政支持力度,全面推进以开山采石禁采区内关闭矿山为重点的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规划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对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验收等监督管理。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时间安排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按照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清查阶段(2005年11月—2005年12月底)。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矿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排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开采、勘查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顿任务,开展相关规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完善阶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全面完成整顿规范任务。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解决开采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底)。在各地完成整顿规范任务,进行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向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并接受检查验收。
  通过以上四个阶段的集中整治,确保2007年底前,我市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开采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开发秩序。
  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各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要进行检查验收,分阶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在各阶段工作中,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顿规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务院、省政府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为确保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整顿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如期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常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蒋新光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志洪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建伟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邵  明  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荣平  市经贸委副主任
  葛树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广菊  市监察局副局长
  殷仲达  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忠华  市环保局副局长
  周南平  市安监局副局长
  顾正刚  市工商局副局长
  葛  敏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徐建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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