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2005年3月3日召开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推荐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按照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为实现“两个率先”,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常州作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
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三、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委员会,领导推荐评选的各项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名额分配及推荐评选方法
本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分配给我市9个名额。市各有关方面在推荐评选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企业职工不少于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45%,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职工的5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企业职工的22%。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0%。私营企业主纳入本次全国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农民不低于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25%,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农民的20%。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逐级审核后以各辖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名义推荐,推荐人必须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市范围公示。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所在市或辖市、区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各辖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对推荐人选层层审核,逐级上报,2005年3月13日前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报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联系电话:8106878),经办公室初审和市委常委会、市长常务会议研究,并经省评模办复审通过后,方可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于3月25日前上报正式推荐材料。
六、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国务院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国务院发布表彰决定,并相应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市人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而且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辖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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