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常州实际情况,就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比例标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筹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出20%交省。市对辖市、区不另行筹集。
根据苏政办发[2004]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常州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具体标准如下:
常州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标准表
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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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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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纯收益
征收标准' (元;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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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开发资金筹集标准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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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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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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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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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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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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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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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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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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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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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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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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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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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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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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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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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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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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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13.5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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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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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墅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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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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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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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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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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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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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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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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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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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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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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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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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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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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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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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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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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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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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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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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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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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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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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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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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对应所在城市等别)×15%。土地出让面积根据国土部门报送的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二、特殊情况下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下列情形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按标准直接收取:
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内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包括新闸工业园区)土地出让金由园区自行征收的;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抵补负资产的部分,先征收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再抵补负资产;
涉及减、免、缓交出让金的,先征收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再办理相关手续;
经政府批准返还土地出让收益的,先扣除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再按规定返还。
三、筹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解缴程序。财政部门按照国土部门报送的根据土地出让合同面积,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金坛市、溧阳市按季直接缴入省级国库;武进区、新北区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缴至市财政(帐号:常州市财政局综合处 1105021809000000230 工行小营前支行),由市财政汇总按季缴入省级国库。
四、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土地开发、耕地质量建设、基本农田建设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其中用于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田水利建设,原则上按4:3:3比例安排。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项管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单独帐户,实行专帐核算,按项目使用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水利局研究制订。
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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