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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5-000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5〕10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5-11-23 公开日期:2005-12-31 废止日期:2024-12-20
内容概述: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102号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贯彻

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份正式实施以来,我市进行了广泛宣传并在农村消防规划编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组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村消防工作基础仍相对薄弱,一些体制性、机制性等问题仍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为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农村地区火灾事故呈多发势头,许多农民家庭因火致贫,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小康建设。农村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对消防安全不够重视,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火灾隐患大量存在;消防工作组织网络不够健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抗御火灾的能力比较脆弱;不少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创建“平安常州”和全市“两个率先”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把农村消防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不断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

  《办法》对各级政府特别是镇政府,以及镇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的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狠抓落实,同时要结合《消防法》和2004年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要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原则上镇安委办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至少明确一名专职安全员。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按照《办法》的规定,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各镇政府安委办、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将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具体化,使《办法》规定的各项消防工作职责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未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网络,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的农村消防队伍建设

  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网络,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消防队伍,是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基础,也是解决当前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不足、增强农村防御火灾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一要积极建立镇专职消防队。年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的镇,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易燃易爆化工企业较多的镇,集镇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镇,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尽快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有条件的镇,也可以根据本地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要重视农村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凡《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消防队伍。二要巩固和发展镇治安联防消防队。近两年来,各地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了镇治安联防消防队,为及时扑救农村火灾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积极巩固和发展镇治安联防消防队。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治安联防消防队的管理,不断强化队伍正规化建设,充分发挥镇治安联防消防队的作用。三要大力发展义务、志愿消防队。各地区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建立村级、社区义务消防队,同时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建立群众互帮互助性质的自愿消防队,宣传消防知识,发现和扑救初起火灾,实现群防群治、自防自救。

  四、实施规划,进一步增加农村消防设施建设投入

  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消防规划实施工作,是从源头上防止火灾事故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办法》规定和规划要求,完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重点中心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小城镇要逐步推行消防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情况年报制度。要切实增强消防规划意识,不符合集镇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批准。要根据《办法》要求,落实好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一定的年增长速度,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五、加大宣传,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是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要通过企业宣传栏和农村村务公开栏、广播站等阵地,对农村“五小企业”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指导“五小企业”从业人员和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用煤。要突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和外来工等为主要对象的消防自防自救教育活动,民政部门要落实专人保障“五保户”的安全。同时,要鼓励农村居民参加家庭火灾保险,提高农村居民承受火灾损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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