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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改善和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05-0001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5〕10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5-11-11 公开日期:2005-11-29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规定了发放荣誉津贴问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改善住房条件问题等
关于改善和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常政办发〔2005〕100号

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
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劳动模范是我市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的工作和生活困难,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作用,现就改善和提高全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发放荣誉津贴问题
  将我市退休劳模原实行的补充养老保险统一改为劳模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由原来的每月60元提高到每月80元;市、省厅级劳动模范由原来的每月40元提高到每月60元。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劳动模范,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劳模荣誉津贴。
  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破产、关闭或停产的,由其同级财政核拨(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四个城区的劳模荣誉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仍按常政发〔1996〕26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因企业破产、关闭等原因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劳动模范,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优先解决。
  三、关于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企业劳动模范原则上不下岗,所在企业因破产、关闭等原因致使劳动模范必须分流的,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合适岗位。
  四、关于改善住房条件问题
  劳动模范家庭(不含已成家立业子女同住)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住房面积的,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要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符合廉租条件的要优先提供廉租房或给予租金补贴、减免,并根据适当照顾的原则,在准入条件上适当放宽。
  五、关于建立帮扶基金问题
  努力实现对劳动模范帮扶的制度化和经常化,在全市统一建立常州市劳动模范帮扶基金,专项用于对劳动模范的困难救济、短期疗养以及退休劳动模范的定期体检等。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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