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常州市渡口渡船
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常州海事处制定的《常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常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安监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狠抓安全责任落实,狠抓安全源头管理,狠抓重点隐患整改,全面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全市统一部署,辖市(区)、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原则,努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合格率达到100%,长江“文明平安渡线”达100%。进一步加快撤渡建桥步伐,力争在2006年底前,我市内河(除长江外)渡口全部撤除,从根本上消除渡运安全隐患。在完成撤渡建桥之前,各设渡辖市(区)要建立健全以辖市(区)、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安监等部门安全监管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制,杜绝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渡口、渡船以及与其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包括长江汽渡、客渡、旅游船,乡镇(临时)渡口),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非法从事渡运的渔船、农用自备船等非运输船舶。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常州海事处、市农林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地方海事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
五、整治步骤
(一)组织动员、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2月20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发动。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声势,为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渡口所在辖市(区)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调查摸底的重点是:辖市(区)、镇政府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渡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镇政府是否落实专人负责渡口安全管理;渡口的设置是否经过所在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渡船、旅游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登记、检验手续以及安全适航状况和船龄情况;渡船、旅游船船员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渡口、旅游码头设施状况;渡口、旅游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
各辖市(区)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按照一渡一档和一船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账,并于2006年1月8日前汇总(有关表式见附件3、附件4)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整改、全面提高阶段(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现场检查、整改不足。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措施,开展严格检查,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溧阳市竹连桥临时渡口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撤渡工作。要加强对长江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节假日渡运高峰时段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完善渡口、渡船和旅游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遵纪守法及安全保护意识。渡口所在辖市(区)、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渡运单位,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渡口(“文明平安渡线”)创建活动,切实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安全渡运环境。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和整改提高要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l.渡口设置审批情况。检查渡口是否经过所在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经批准或经整治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渡口坚决予以取缔;辖市(区)人民政府在批准设渡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对原审批手续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不符的渡口,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交通状况已改善,满足群众出行的地区,辖市(区)政府不应再审批许可增设渡口。
2.渡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检查渡口基础设施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码头有无旅客上下和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有无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有无设置渡口标志牌并标明渡口名称、主管部门、渡运路线等内容。长江汽渡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划区、定线、亮牌”的要求,划定渡运区域、明确渡船航线,设置渡口警示牌。对基础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渡口,必须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3.渡船安全情况。检查渡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登记、检验手续以及安全适航状况和船龄情况,是否按规定标明了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渡船识别标志,配备了消防、救生设备。载运危险品车辆的长江汽车渡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危险品适装证书并严格按证书所核种类载运,渡口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执行剧毒危险品载运车辆与客车、旅客分渡的规定。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渡船,应责令其停航整改。
4.渡船船员(渡工)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渡船船员(渡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对未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但取得了有效适任证书的渡船船员(渡工),以及年龄超过规定限制的渡船船员(渡工),要依法依规限时处理。
5.辖市(区)、镇政府和渡运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辖市(区)、镇政府和渡口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渡口、渡船和旅游船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辖市(区)、镇政府及渡口经营单位,要限时整改。
在本阶段,渡口所在辖市(区)要于每月5日前按附件5的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各辖市(区)、镇政府要突出抓好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渡运企业、渡运人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各辖市(区)、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渡运企业、渡运人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例会制度、渡船和渡船船员年度评估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确保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要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促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旅游船舶要在今年开展的专项整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全面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五)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本阶段市政府将组织市交通、安监、海事等相关部门,按照整治要求和验收标准(见附件2)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验收。对未按要求完善法定审批手续的渡口,要予以停渡取缔;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渡口,要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渡口设施不能满足旅客安全上下或货物安全装卸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不整改的要坚决取缔;对渡船不符合安全渡运条件的要予以停渡。各辖市(区)要认真进行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进行表彰,并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各级交通、安监、海事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农林、公安、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精心组织,依法整治。
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突出重点,研究制定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针对长荡湖、滆湖、太湖、夹江等水域非载客船违法载客现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整治。各辖市(区)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定期发布活动简报,及时统计上报活动的有关信息数据。请各辖市(区)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责任,加强督查。
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各辖市(区)也要针对不同时期活动的特点组织检查,推动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加大投入,提供保障。
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研究制订渡口改造和撤渡计划,多方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
鉴于本市交通条件已明显改善,基本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全市内河现有(临时)渡口撤渡后,今后不再增设新渡口。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大力宣传,增强企业和群众安全意识、管理者责任意识、渡运经营单位(人)守法意识和船员、乘客安全驾乘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鼓励全社会对各种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可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违法违规渡运问题。 (六)认真总结,长效管理。
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成果,改进完善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尽快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责任分解表
2.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
3.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4.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5.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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