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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解决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5-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5〕11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5-12-21 公开日期:2005-12-31 废止日期:2015-12-09
内容概述:解决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注:2015年12月9日废止)
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解决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11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解决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解决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为了切实解决本市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苏劳社医〔2005〕15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范围
  本市范围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属、辖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一)企业已破产关闭终结的;
  (二)企业已经启动破产关闭程序的;
  (三)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又难以为继,濒临破产关闭的。
  二、缴费标准
  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人均1.2万元标准一次性将费用缴纳给社保经办机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不足2:1的企业,其超出2:1的退休人员按人均1.2万元标准,一次性将费用缴纳给社保经办机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企业也可选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其超出2:1的退休人员按人均4800元的标准,一次性将费用缴纳给社保经办机构后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常政发〔2000〕68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每人每月缴纳5元(从本人养老金中每月扣缴)医疗救助基金费用,同时享受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
  三、资金来源
  市、辖市(区)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统筹解决。
  (一)已破产关闭企业在破产改制时回收的净资产中解决;
  (二)企业筹集或提留不足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国资经营公司)在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统筹调剂解决;
  (三)主管部门(或国资经营公司)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市、辖市(区)统筹解决。
  现区属企业中原系市属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由市统筹解决。
  新改制企业应优先为本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提留并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
  四、参保手续
  (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其退休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将《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审核表》(附件一)及上述材料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初审并签署意见;涉及市、辖市(区)财政统筹解决的,由市、辖市(区)财政部门审核;
  (三)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五、补缴欠费
  已按原《常州市市区破产、关闭、撤销企业退休(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常医改发〔2002〕1号文件)等规定参保的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超出2:1的退休人员,按8000元/人分期付款的,在2005年底前由缴费单位按原标准8000元/人补足欠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金坛市和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审核表
       2.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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