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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08-000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办发〔2008〕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8-02-25 公开日期:2008-02-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办发〔2008〕3号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25日

常州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常州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责任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主抓,具体实施由同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 对各级各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考核: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所辖范围内的商业贿赂状况,研究制定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2.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加强先进典型宣传和警示教育,以及对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执纪执法部门治理工作的政策指导情况。
  3.根据具体的责任分解,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执纪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治理工作,建立并有效运行治理工作的协作联动机制的情况。
  4.按照工作责任制要求,结合所辖范围实际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情况。
  5.针对所辖范围治理工作状况,开展工作调研和政策研究,分析体制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
  6.抓治理工作的统计分析,畅通信息渠道,以及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工作,为制定政策和实施有效指导提供依据的情况。
  (二) 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考核:
  1.依法在本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规范和引导各类经济组织依法经营、守法诚信、公平竞争,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的情况。
  2.组织研究本行业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
  3.开展对本部门自身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主管水平和能力,以及对本部门内部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渎职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情况。
  4.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行为按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况。
  (三) 对执纪执法部门的考核:
  1.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方面履行职责的情况。
  2.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健全线索收集、双向移送、互动调研、情况通报、案件会审、联合培训等制度,构建举报投诉平台,整合执法资源的情况。
  3.结合案件的查处,开展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的工作调研,为本辖区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供依据的情况。
  (四) 对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实施。
  第五条  考核的方式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每年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应将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报上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级对下级的定期、全面检查考核,应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不定期、随机考核或组织考核和社会评估等方法,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汇报;
  (二)组织对被考核单位工作情况民主测评;
  (三)组织个别访谈、座谈;
  (四)查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关资料和台账;
  (五)对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六)采取适当方式,与被考核单位交换意见;
  (七)通报考核结果;
  (八)被考核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考核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
  治理商业贿赂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年终目标考核、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考核人员应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结果和检查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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